东北网哈尔滨3月30日电 近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南岔区对被告人张雅民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李德岭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2年3月11日15时许,伊春市南岔区张雅民在刘某家酒后与朱某、刘某等人去浩良河镇歌厅,途中与杨某、王某等人相遇,因张与王开玩笑,杨某与张雅民发生厮打,被他人拉开后,张等人回刘某家中,在刘家拿一把尖刀同刘某一起去找杨某等人出气,双方厮打中被告人张雅民用尖刀刺中杨背部一刀。杨某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系被他人用单面刃尖刀刺破心脏死亡。后张雅民逃匿。近日,张雅民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代出逃前曾住李德岭家,李给其800元帮助其逃脱。
伊春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雅民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告人李德岭明知张雅明是犯罪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鉴于张雅民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经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德岭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应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