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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大公路“3.13”事故责任查清 肇事车平均时速143公里
2005-03-30 14:28:3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经济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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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3月30日电 3月13日,哈大高速公路发生一起死9人、伤3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详细调查取证与科学测定,目前事故情况与责任已全部查清,当事人刘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

  3月13日5时15分,大庆市交警支队卧里屯大队接到报警:哈大高速公路卧里屯辖区路段发生两车追尾事故。接警后,大队事故处理值班民警张达新立即向中队长陈少辉报告,同时先行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张达新将车内三角警示牌放置在距事故车160米的来车方向处,警车停放在事故车辆后方50米处,并开启了警灯和紧急灯。

  据张达新现场勘查、了解,确定该事故为追尾事故。车主双方达成协议,要求民警现场裁定处理。

  6时50分,中队长陈少辉赶到后,根据现场需要将随车携带的6个安全警示反光锥筒及1个安全反光警示牌放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约600米处,并在超车道及分道线上间设了三道警示。之后,陈少辉赶往医院查看受伤者伤情。

  约8时左右,张达新按简易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现场和解裁定,被追尾的前车驶离现场,后车机器受损不能自行开走,必须现场转卸货物。车主从哈市联系了一台同样型号的货车,于下午13时20分到达现场。为解决搬运力工,车主让其舅舅找来12名民工,于20分钟后赶到现场,开始倒装货物。

  约15时许,货物全部倒装完毕。张达新令先期赶来的清障车拖拽事故车辆。就在拖拽时,该车变速箱突然脱落,一头触地,一头卡在前桥牙包处。张达新又立即组织现场民工及清障车工作人员从车下往出挪移变速箱。就是这一刻,大庆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刘锐(男,38岁)驾驶黑EA0981号捷达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为强行超越同方向一辆富康牌轿车,将张达新及民工共9人当场撞亡,1人撞伤,捷达轿车内3人有2人受轻伤。

  专家对肇事车车速进行了科学鉴定测算,测定其平均时速为143公里,肇事瞬间时速最低为133公里。据查,肇事者刘锐驾车行驶期间,受家事牵扰,思想复杂,心理压力很大,急于赶路,在三个多小时时间里往返哈市。其当日从哈市往大庆返回时,在遇到前方道路几道警戒提示情况下,因自信能够超越同方向车辆,变道加速行驶,就在临近事发地点的一瞬,没有了行驶空间,被迫压车行道分界线快速行驶,将正在清理现场的交警张达新及搬运民工当场撞飞,最远直线抛出88米,最近44米。

  据了解,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当穿着反光背心,夜间可以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规定,事故处理民警张达新穿着带有反光标识的多功能交警冬服后,未按规定穿着反光背心;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第2款“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导其他车辆减速通过。”的规定,张达新到达现场后,没有按规定设置警戒线,警示反光锥筒的数量也不足。

  公安部交管局赵晓平处长到大庆调查事故后,做出了“从事故发生现场情况及违法原因看,虽然安全防护有一定问题,但不是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原因”的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大庆市交警支队做出“3.13”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刘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其他方无责任。目前,支队已将此案卷移交检察机关,肇事者刘锐转由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羁押。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