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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明码标价 上浮幅度不超过3%
2005-04-04 09:30:2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苏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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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4月4日电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哈尔滨市物价局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对哈市城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作出新规定。

  具体内容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上浮幅度不超过3%,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不限。经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文件及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