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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农垦、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决定
2005-04-08 17:35:35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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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农垦、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决定

  (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农垦、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如下:

  红兴隆农垦法院18名;

  宝泉岭农垦法院20名;

  建三江农垦法院18名;

  牡丹江农垦法院30名;

  北安农垦法院19名;

  九三农垦法院24名;

  绥化农垦法院15名;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15名;

  伊春市朗乡林区基层法院5名;

  伊春市桃山林区基层法院5名;

  伊春市铁力林区基层法院5名;

  伊春市双丰林区基层法院5名;

  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5名;

  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基层法院6名;

  大兴安岭地区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5名;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6名;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6名;

  八面通林区基层法院5名;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6名;

  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6名;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9名;

  鹤立林区基层法院6名;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6名;

  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6名;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6名;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5名;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5名;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5名;

  清河林区基层法院5名;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8名;

  柴河林区基层法院5名;

  海林林区基层法院5名;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6名;

  绥阳林区基层法院5名;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6名;

  迎春林区基层法院5名;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5名;

  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5名。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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