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农垦、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决定
(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农垦、林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如下:
红兴隆农垦法院18名;
宝泉岭农垦法院20名;
建三江农垦法院18名;
牡丹江农垦法院30名;
北安农垦法院19名;
九三农垦法院24名;
绥化农垦法院15名;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15名;
伊春市朗乡林区基层法院5名;
伊春市桃山林区基层法院5名;
伊春市铁力林区基层法院5名;
伊春市双丰林区基层法院5名;
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5名;
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基层法院6名;
大兴安岭地区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5名;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6名;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6名;
八面通林区基层法院5名;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6名;
双鸭山林区基层法院6名;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9名;
鹤立林区基层法院6名;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6名;
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6名;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6名;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5名;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5名;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5名;
清河林区基层法院5名;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8名;
柴河林区基层法院5名;
海林林区基层法院5名;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6名;
绥阳林区基层法院5名;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6名;
迎春林区基层法院5名;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5名;
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