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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
2005-04-11 13:34:4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经济日报   作者: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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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1日电 今后,黑龙江省居民“暖屋子”的白天室温将不低于18℃;热费收缴调整为按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算;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供热单位将给予用户适当补偿。8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采纳听证会上市民部分意见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就市民普遍关注的供热温度、热费计收标准、热用户是否可以停热问题,《条例》采纳了市民部分意见,“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未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居民用户,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收。已经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热费的,应当逐步过渡到按照使用面积计收”、“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等规定正式写入《条例》。

  《条例》还规定,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由于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赔偿;新建居住建筑未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用户予以补偿。

  据了解,2003年6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进行初审。考虑到供热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和草案修改稿在媒体全文公示,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并赴内蒙古、吉林等地进行立法考察。就社会普遍关注的供热温度、热费计收标准、热用户是否可以停热等问题,省人大于去年12月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供用热双方、供热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共收到社会各界书面意见70余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300余条。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