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12日电(贾晋璇 记者 雷蕾) 一奶牛场主本想买些良种奶牛致富,没想到买的牛却是“公”的,无生育能力,打官司又因没有证据而败诉。
2004年3月,天津农民王某来到哈尔滨,打算买几头良种奶牛回家喂养。经朋友介绍,王某认识了张某,并委托张某为其购买必须是已怀孕的奶牛。不久张某就陆续为王某购回了18头奶牛,并保证全部都是已怀孕的奶牛。王某分批付给了张某购牛款。
5月份,王某雇用汽车将所购的18头奶牛从张某处装车运至天津市其本人开办的奶牛场内。三个月后,王某想知道这18头奶牛都怀孕多长时间了,就将奶牛送到家附近的家畜改良站进行检查。经检查,王某的18头奶牛中,有4头为异性,无生育能力。王某立即与张某取得联系,但张某不承认有异性奶牛。
2004年10月,王某将张某起诉至道里区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损失。2005年1月道里法院认为,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但二人既无书面协议,在奶牛发运前又未对奶牛进行双方均认可的特殊标记处理或保存影像资料。王某在奶牛运回3个月后,委托当地家畜改良站检验出有4头奶牛无生育能力的证据,张某不认可,王某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4头牛是张某提供的,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判后,王某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哈市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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