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4月25日电 5月1日起,凡哈尔滨市市区内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和撤镇建街地区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包括原乡镇企业)及其职工(不包括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将均可参加市级养老、医疗保险。日前,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哈尔滨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引起哈市市民的关注,记者就群众关心的问题请权威人士做了相应解答。
1、撤镇建街地区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怎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答: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由企业及职工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填报《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申报表》及有关申报材料,经市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后,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2、转为城镇居民的个体劳动者怎样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答:转为城镇居民的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按照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其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填报《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审批表》,由劳动者本人持《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后,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3、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如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否补缴?
答:企业及其职工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以下办法补缴:
(一)从1996年7月1日起补缴。1996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
(二)补缴基数最低为上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上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并按规定补缴利息。
(三)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再由企业自选时间(可在参保当年、缴费年度内或职工退休当年)一次性补缴。其中,按规定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一次性补缴金额为补缴当年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乘以不足的缴费年限。
4、转为城镇居民的个体劳动者,如缴费不满15年,怎样补缴?
答:转为城镇居民的个体劳动者,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以下办法补缴:
(一)从1996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1日前,补缴基数最低为上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上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04年7月1日以后,按哈劳社发(2004)102号文件规定补缴,按照相应年度的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补缴利息。
(二)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再由个人自选时间(可在参保当年、缴费年度内或本人退休当年)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一次性补缴金额为当年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乘以不足的缴费年限。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累计缴费不满15年且不按规定补缴的,怎样支付养老金?
答: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并且不按规定补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体劳动者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6、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者怎样办理参保?
答:已参保的个体劳动者被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保险关系可以接续,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养老保险退保手续。
7、征地农转非人员怎样参加医疗保险?
答:征地农转非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参加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后,应到指定银行储蓄网点开立个人储蓄账户,预存3个月以上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每月从个人储蓄账户中划转医疗保险费。
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征地农转非并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8、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有几种选择?
答:征地农转非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在以下模式中任选一种参加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院医疗费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9、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如何?
答:征地农转非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9.5%缴费。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每月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费。
征地农转非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费统筹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
参加医疗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自满12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期间,只能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10、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征地农转非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次月起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需按原缴费比例,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方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救助金连续缴纳到不再参加医疗保险时终止。
征地农转非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未按时到所在银行存储医疗保险费,当月划转医疗保险费出现空头的,视为中断缴费,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自办理补缴手续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呼兰区和各县(市)征地农转非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医疗保险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已征地农转非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参保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