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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破产改制企业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补助
2005-05-01 07:43:14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王海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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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日电 目前从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获悉,黑龙江为解决政策性破产、兼并、重组、辅业改制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问题,特出台处理指导意见。规定1996年10月1日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10级伤残人员,没有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按规定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意见中规定,破产改制企业对保留劳动关系的1至6级工伤职工。应将伤残津贴、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辅助用具费用、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按标准、享受条件、平均余命等测算所需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并一次性移交给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托管部门。保障工伤职工待遇。

  其中包括: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按伤残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测算费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伤残和患职业病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按平均余命测算伤残医疗费金额。住院应享受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的补助,可根据工伤职实际情况,计算预留补助费用。1至3级伤残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有护理依赖的,按照享受护理标准及平均余命计算。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需配置假肢、义眼、代步工具等辅助用具的。应按辅助用具使用寿命测算所需更换费用。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抚恤金标准、供养条件及平均余命计算。经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书面申请,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丧葬补助按有关规定计算预留费用。

据介绍,5至6级伤残人员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解除劳动关系和亡伤保险关系。本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5至6级伤残人员和7至10级伤残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确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