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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新政策 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有同等地位
2005-05-12 09:53:1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廉世民 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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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5月12日电 黑龙江省教育厅星天发布消息说:为了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办学体制、激活办学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出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意见》中说,从今年开始黑龙江省的民办高校可以自行设置专业、录取学生可暂不分专业,还将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办学者可得到相当于学校净资产15%的奖励。

  按规定,今年省民办高等学校可在专业目录外(师范和医药类专业除外)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鼓励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计划所需要的专业;民办高等学校录取学生可暂不分专业,本科阶段在两年学业完成、专科阶段在一年半学业完成后,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相关的专业;允许学生在一定条件下转专业,并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据了解,从2005年起,专科层次的自学考试助学全部由民办助学高校承担,主考院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相应的本科层次专业的助学机构或活动。实施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教育,也不得参与相关的助学活动。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国家年度招生计划,并按照招生录取分数线与同类公办学校同时录取;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学生同等权利。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省内招生,当地任何部门不得滥收费用并不得附加任何招生条件。户籍在本省的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可以在其所在学校参加高中入学考试和高等学校入学考试。

  《意见》还指出,要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属性,维护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保护办学人的积极性,办学者可得到相当于学校净资产15%%的奖励。

  此外,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业务培训、人事档案、社会统筹、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也将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据了解,黑龙江省现有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16所,民办助学高校70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