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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士详解新《信访条例》:接访半月内给出答复
2005-05-26 06:20:2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刘姝媛
东北网哈尔滨5月26日电 国务院修订的《信访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黑龙江省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经过认真学习、整理,就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作出详细解释。
据省信访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相当数量的信访人反映的是与自身经济利益及其他权利相关的实际问题,而相当一部分信访问题是由于决策不当和越权、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而引发的。在这些情况下,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强调保护群众的利益。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机构接访后,要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根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对于以下情形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极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一是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二是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三是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