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27日电 目前,黑龙江省一些公民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我省发生一宗丈夫因车祸被撞成一级伤残,丧失夫妻生活能力,妻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案件。近日,这个“性赔偿”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灾祸突降
据了解,2000年9月1日20时左右,我省某市的王某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往家走,当他行驶到我省202国道时,一辆北京213吉普车迎面飞驰而来,躲闪不及,王某被撞成重伤,惨祸发生后,肇事司机李某逃逸。王某在哈医大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被诊断为颈椎骨折合并截瘫,骨盆耻骨联合分离,左胫腓骨骨折。
之后,王某又转到省内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王某损伤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一年,包括两次手术,损伤致残为伤残一级,完全依赖护理。
王某被撞后,下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而肇事司机又逃逸,王某和妻子依法提起诉讼。追究责任提起诉讼此案在调查时发现,司机李某并非是肇事车辆的车主。
这辆车应该归某公司所有,某公司又将该车于2000年3月份无偿调给设在省内某县的子公司,而子公司又于同年8月份将此车以3.3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可由于杨某还欠5000元钱没交,就始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时李某向杨某借了这辆车,继而在行驶中撞伤王某。辖区法院审理该案认为,李某驾车将王某撞伤后逃逸,应负全部责任。杨某买车后虽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对车辆享有运行支配和管理权利,也应承担责任。而车辆的原所有者某公司将车调拨出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其子公司也没能按规定转卖车辆,都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及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医药费、残疾者生活补助、残疾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万余元,杨某、某公司及其子公司负连带责任。维护“性权利”再度起诉
王某重度伤残,丧失了性功能,面对这种遭遇,王某妻子孙某再一次将四个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精神赔偿2万元。
孙某认为,丈夫被撞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夫了劳动能力。虽然经过长达四年的恢复治疗,但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丧失了性功能,使她的身心健康都受到了严重伤害,而所有这些都是由被告造成的,被告应为此事承担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庭审中,各方被告均称不应支持性权利。某公司辩称,孙某和王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限,且他们已经给付王某29万余元赔偿金,其中包括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这次请求完全是重复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性权利”是自然人健康权的一个方面,且由于这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的性生活权利受到了侵害,致使原告丈夫与其不能履行配偶之间的同居义务,损害了原告的性利益。对此,原告作为受害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理由成立。为缓和及减轻原告不健康的生活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被告给予原告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孙某现在发现权利被侵害并主张权利,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孙某现在主张的权利遭受侵害的赔偿金不属重复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近日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孙某性权利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杨某、某公司及其子公司负连带法律责任。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沈老师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性权利”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当前公民能够勇于走上法庭维护这方面的权利,表明法治观念的提升,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这是法制建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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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害婚姻关系案件
点击国内首起“性赔偿”案件: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受理本案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做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律专家观点: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本案,正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健康损害,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了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
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健康权构成侵权责任,同时又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责任,就应当判决侵权人在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再承担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确定这种侵权案件的责任,关键是判断加害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主侵权行为。侵权人的主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就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法院应当保护这种赔偿请求权得到实现。对于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只要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健康的损害,而且由于这种损害导致了受害人性功能障碍,不能履行配偶之间的同居义务,损害了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就应当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