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离婚父亲拒不抚养未成年的儿子被判刑一年
2005-06-01 06:35:1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李 超 赵春峰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6月1日电 自古以来,父亲把儿子抚养成人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甘南县的戴某却因离婚后拒不抚养未成年的儿子,近日被甘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原来,戴某是甘南县宝山乡巨变村农民,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1年7月5日被甘南县法院判决与田某离婚。他须给付田某人民币5000元,给其子抚养费每年800元。判决生效后,戴某并未履行法律义务,致使田某母子生活十分困难,吃饭都成了问题。2001年12月21日,田某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此时戴某已经下落不明。

  2003年3月19日,甘南县法院执行员在宝山乡巨变村找到了戴某,并做了执行笔录,戴某称3天内先给付1000元,但戴某在3天中将其房屋、四轮车卖掉后便去向不明。

  2004年11月25日,田某向法院提供了戴某回到甘南县长吉岗乡的线索后,法院工作人员立即赶到长吉岗乡将其司法拘留。拘留后,戴某仍编造谎言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并且态度十分蛮横。甘南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律的震慑下,戴某终于低头认罪。在其亲属的帮助下,于判决前将离婚时判付给田某的5000元钱及儿子4年多的抚养费3500元共计8500元全部给付。鉴于戴某能够在起诉后认罪服法,积极偿还所欠款项,甘南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从轻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