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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油”事件法律咨询电话公布 500多车主电话咨询
2005-06-05 05:16:1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徐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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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5日电 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劣质燃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公布了12家律师事务所的公开电话,为受害人提供义务法律咨询。今日,记者从这些律师事务所获悉,法律服务电话公开首日,就有500多位车主打来咨询电话。如何得到有效的赔偿是广大受害人最为关注的问题。

  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的肖秘书告诉记者,该所特地抽调了9名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研究的律师为咨询者解答“劣质燃油”事件的相关咨询问题。今天,该所的公开电话几乎没有“歇息”过,到15时止,就已经接到近百个咨询电话。并且,有近20名车主特地到所里来咨询。远东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告诉记者,今天,该所一上午就接到关于“劣质燃油”事件的咨询电话50余个,下午电话更是响个不停。据了解,海天高盛律师事务所、金海律师事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单位的公开电话也一直处于热线状态。

  据金海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介绍,车主打来的电话大多是针对理赔问题提出的,什么情况车辆可以提出理赔,什么情况不能提出这方面的要求,这些都是车主最常提到的。据郑律师介绍,车主如果要提出理赔,需要有车辆受损事实存在;其次,需要有因果关系存在,即车辆的受损是因为加了劣质燃油引起的。

  如果车辆是在5月14日、15日到“问题”加油站加的油,而目前还没发现车辆受损,但是以后受损是否可以提出理赔,或者受损车辆现已修复好,以后再出现问题怎么办?对此,海天高盛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说,若真有受损情况存在,可以通过鉴定来证明车辆受损是因加了劣质燃油引起的,如事实成立,那么车主仍可提出索赔。

  车辆受损,可是没有证据在手,恐怕是消费者最担心的事情了。据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的单律师介绍,由于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以及经常到一家加油站加油因信任对方没有索要发票,或者索要了发票但没有保留,这成为受害人索赔的一大难题。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消费者要想向某一个特定的加油站索赔,就需自己证明是在此加油站加的劣质燃油,而如果没有发票在手,消费者就需要通过其他的方式证明自己在此加过油。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