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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居民区噪声扰民有新规
2005-06-20 15:58:34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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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6月20日电 日前,哈尔滨日报报道了经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哈尔滨市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此事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询问有关事宜。为了便于群众了解条例内容和实施方法,记者就群众普遍关心的噪声扰民的话题,分别采访了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环保局。

  居民区内开饭店不能想开就开

  没经环保审批拿不到其他许可据了解,近年来,居民区噪声扰民一直是群众呼声强烈的社会问题,占总信访量的70%。《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规定:“在居民居住区禁止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露天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空车配货场点、加工场点等经营项目;在居民楼内禁止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机动车修配厂、印刷厂、加工厂、饭店、歌厅、舞厅、酒吧等经营项目。”

  记者从环保部门了解到,按照这一条例,今后在居民区和居民楼下开办诸如空车配货、加工场点和饭店、舞厅、机动车修配厂等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扰民经营项目受到限制。比如,有人要在居民区开饭店,前提是不能设置带有噪声和振动的装置,经营的饭店只要存在产生客人过于嘈杂的因素也不会批准,即使安装排烟机、空调机,决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测试标准。今后在居民区开办经营项目,首先经过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经检测验收合格,工商、卫生防疫等部门不得给予办理许可。

  分类整治居民区原有扰民项目影响环境不达标不许继续经营

  有居民来电询问,对已在居民居住区和居民楼内开办的原有扰民经营项目将如何进行处置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环保局污染控制一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环保部门将分期分批分类予以整治,令其限期采取防治措施,如果逾期未采取防治措施或采取防治措施后仍不达标,市、区政府责令其停业、搬迁,环保部门可处以5000至50000元的罚款。比如,居民楼内开饭店扰民,按国家制定的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其白天经营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60分贝,晚上经营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50分贝。晚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区内经营文化娱乐场所、餐饮服务业和进行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则按条例处以1000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

  分类管理实行环保告知承诺制从源头把住新项目污染控制关

  一些在居民区经营的业户打电话称,现已在居民区经营的项目,遭到居民反对,我们的项目并不扰民,是不是可以继续经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我市设立了城市居民居住区开办项目环保许可分类管理制度,包括居民区内已开办的托儿所、理发美发、打字社等经营场所,需要签订“环保告知承诺书”,如果违约将按照《条例》进行处罚。有两类9项经营项目是禁办的,包括居民居住区和居民楼内开办的扰民废品收购站、歌舞厅、露天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以及空车配货等,以后将禁止办理经营,没有许可的将给予取缔,有经营许可的,督促其转行经营不扰民的项目或另找地点经营。对于属于环保承诺告知和禁办告知项目以外,有噪声、振动、烟尘、废水、辐射等排放,包括医院、鞋业制造和建材、门窗、铁艺等27项,需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检测验收,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不合格,不予经营,直到达到标准。归口受理投诉办结有时限

  效能监督不作为难脱其责

  记者从环保部门了解到,为了提高扰民投诉的办理效率和办理质量,我市建立健全了扰民噪声投诉统一受理、归口管理、限时办结机制,确保投诉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分类治理。市民对有关噪声污染的投诉,可拨打12369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对群众反映的各类扰民投诉统一进行登记和统计,按各有关部门职责,将案件以分转督办的形式转相关部门办理。一般情况下,各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反馈的形式向12369投诉受理中心反馈。

  同时,为了便于群众对职能部门工作效能的监督,我市还建立了监管职责落实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作为的有关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效能监督投诉电话:87621728;行政执法投诉电话:84591110。

责任编辑: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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