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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带薪休假 加班没得报酬 一职工状告单位讨赔偿
2005-06-22 05:31:38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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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6月22日电 蒋某状告原单位在1995年至1997年没有给其安排休带薪年假、加班加点工作也没有支付报酬以及提前退休造成的损失一案,因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1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悉,今年5月12日,一审法院对此案下达判决:判处哈市某局为蒋某补发因提前退休致使其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各项福利待遇方面减少的差额,驳回了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蒋某介绍,他是哈市某局大客车司机。该局按照国家规定,对部分职工给予了每年带薪休假,而1995年、1996年、1997年连续3年,蒋某未得到带薪休假,而且单位让其加班加点工作,1995年、1996年只给了200元补偿费,1997年分文没给。同时,单位安排他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0多个小时,未支付加班费用。同时,该局下属运输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单方停止其工作,对其连续3年降薪处罚,强迫其提前退休。

  蒋某请求法院判决该局给其各种经济补偿金合计731万余元,同时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恢复正常职工身份。

  该局在法庭上辩称:蒋某的工作岗位是驾驶员,依据有关规定,蒋某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加点问题,故原告要求支付加班报酬没有依据。蒋某1965年3月14日在内蒙古林业管理局图河林业局填写的《工人登记表》中出生日期为1942年12月15日,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以蒋某的出生日期1942年12月15日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且蒋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遂请求法院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哈市某局运输公司因蒋某违反该公司有关规定,而对蒋某作出下岗处理的决定,是企业内部行使管理权的体现,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对蒋某要求单位给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及为其补发让原告下岗期间收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带薪年休假制度虽然是劳动法赋予每个劳动者的权利,但根据不同企业和岗位的需要,企业可统筹进行安排,蒋某并未提出休假申请,且单位已给予蒋某一定的补偿,故对要求单位为其补带薪年休假、加班报酬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在蒋某退休时间问题上,应以蒋某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而不应以蒋某的原始档案登记出生日期为准。对于蒋某要求为其补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其他各项福利待遇减少部分的诉讼请求,应由单位为蒋某补发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哈市某局为蒋某补发因提前退休致使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减少的差额,驳回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