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1日电 35℃、36℃……当前高温天气逞威。目前尚行的防暑降温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是目前惟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这一“暂行条例”一“暂行”就是45年。各地面对这种局面纷纷推出防暑举措,而黑龙江省尚无这方面举措。
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说,该条例只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做了模糊的规定,而对达到多少温度该停工等,都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无法执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王向前解释了法规无法执行的原因。他说,1960年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但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这就使得它不像一个具有强制力的规章,而更像一个行政指导性质的文件,其执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目前仍然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中国20世纪60年代初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发生严重脱节,因而已经无法有效地规范和指导我国目前的防暑降温工作。
王向前举例说,《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在炎热的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达为鲜明特征的,而《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本不包括第三产业,因为1960年的中国立法者是无法想象到21世纪的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关怀教授说,防暑降温这个问题在立法上要不断健全。以后在修改劳动法时,可更多考虑添加防暑降温的内容。
其实,关于高温立法的问题,几年来一直呼声不断。河南省人大有关人士称,立法是件非常严肃的事,从立法程序上看,短时间内对某一方面进行立法很难实现。
那么,这部《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就要这样一直“暂行”下去吗?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无权制定或修改法律,他们也很无奈。
然而,政府并不是无所作为。由于高温天气作业易发生意外,目前一些城市已纷纷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
广州已出台规定,将高温中暑视为工伤处理。上海有关部门在气温过高时强制取消了部分户外活动和高温作业。
北京根据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中暑而死亡或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均视同工伤并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另外对高温补贴也作出详细规定,从去年7月1日起,北京规定小时工等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由6元/小时调整到6.8元/小时,而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每月495元,提高到545元,高温补贴费不算在最低工资范畴内。为保障学生健康,杭州市教育局规定,各学校可根据防暑降温的实际及校舍情况,自主决定停课,可以采取上午上课、下午停课的方式,也可以全天停课。
重庆、长沙、南京等城市也有不成文规定,气温达到40℃时不上班,39℃时上半天班。
在高温保护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有关人士呼吁,当务之急是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探索高温劳动保护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建设。
济南市总工会生产部负责人指出,由于不同行业受高温的影响不同,不同温度对劳动者造成的伤害也不同,究竟哪些行业在什么样的高温条件下可以休假,不同职业的高温补助该怎样发放,这些都需要进行充分调研。高温劳动安全保护不是哪一家政府部门可以单独解决的,应由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起来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