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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施工合同骗取质保金40余万 一“开发商”被判刑
2005-07-07 20:28:28 来源:东北网  作者:解娟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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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7日电(解娟 记者雷蕾) 今天,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李宗堂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李宗堂(男,1953年生,无职业,1998年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00年4月至2002年3月,共实施合同诈骗犯罪10起,获取人民币84万元。其中用于支付房地产开发工程款、前期基建工程款等经营性款项共计人民币42.56万元,其余款项共计人民币41.44万元,被其非法占有。作案后,李宗堂潜逃,于2004年8月21日被警方抓获。

  庭审中,李宗堂当庭否认其主观上有诈骗被害单位资金的故意,辩解称起诉书认定的收取的保证金,目的是为了把工程干好,况且有的个别数额存在误差,有的属于个人借款,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宗堂所实施的行为完全是民事法律行为,他所在单位与交纳工程质保金单位的纠纷应属民事纠纷,应受民法调整,被告人李宗堂及所在单位不构成犯罪,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宗堂在明知不具备履约能力与资质的情况下,冒用、盗用其他公司或以其所承包公司的名义,利用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所谓“合同”、“协议”等资料,以对外发包工程为幌子,骗得被害方信任,与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等合同,将大量骗取的工程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非法占有,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宗堂采用欺诈手段获取大笔资金后,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实际经营性支出,尚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对该部分款项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不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内。其诈骗数额应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人李宗堂合同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因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5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宗堂当庭否认其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