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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交易只收手续费 黑龙江省非住宅房屋交易标准出台
2005-07-12 08:57:51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于基祥 韩冰
东北网7月12日电 记者日前从物价部门获悉,黑龙江省正式开始实行非住宅交易标准。非住宅房屋交易时,除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据了解,过去黑龙江省非住宅房屋交易中,搭车收费现象时有发生。为此,黑龙江省于日前出台了《非住宅房屋交易标准》,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非住宅房屋交易过程中,只收取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具体标准为:新建非住宅房屋按交易额的0.5%收取转让手续费,二手非住宅房屋按交易额的1%收取转让手续费,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新建非住宅房屋与二手非住宅房屋的租赁手续费,统一按租赁金额的1%收取,租赁双方各承担50%。物价部门要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等与交易相关的服务。同时,必须在交易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交易方遇到其他名义收费时可向物价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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