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7月19日电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通过,8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将受到严处,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将被开除。
据了解,哈尔滨市出台《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将遏制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据悉,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国家或省、市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以保证金、抵押金或者强制商业保险、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违法强制要求管理相对人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或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检查评比、协会收费,不履行法定职责只收费不服务等乱收费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将责令违法单位限期将非法收费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处分。
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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