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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修改母婴保健条例 男女双方婚前必须体检
2005-07-20 06:35:58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宫南虹 王莹 吴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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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20日电 近日,重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在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新条例重申,“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由此,黑龙江省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在黑龙江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婚前体检。

  据了解,我国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而2003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却未对办理婚姻登记时须提交婚检证明做出规定。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检被大多数新人忽略。去年全省婚检率仅为0.43%。同时,黑龙江省众多城市新生儿缺陷率在连续多年下降后,去年首次出现上升趋势。医学专家指出,结婚不婚检,不仅可能影响新人的幸福,还可能贻害下一代。法律界人士也指出,婚前不体检的做法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月24日开始实施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要求婚前必须体检,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查验当事人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给予登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有人提出,这部地方法规与我国现有有关法规相抵触。法律专家指出,新《婚姻登记条例》并未提出婚前可不进行体检,《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不与其冲突。另外,在此事涉及的几部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法律效力最高,《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依据该法制定,法律依据明确,在黑龙江省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