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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物权法草案报道之一:被唤醒的物权
2005-07-22 11:38:3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邵晶岩 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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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22日电 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群众意见,由于物权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草案的一些焦点内容引起各界广泛关注。记者就和百姓联系紧密的条款进行了采访。

  业主不只有房屋所有权

  在《物权法(草案)》公布之前,很多业主忽视了除房屋的所有权以外的权利。而在发生纠纷时,在审判实践上也只能依据法理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物权法(草案)》则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给予明确的规定。

  哈市的郭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对房屋的质量、面积、入户时间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在2003年秋天,郭某经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办理的入户手续。在郭某的房屋前面是一片绿地。当时,房地产开发商告诉郭某及其他的住户,该绿地仅作为休闲使用,不改为他用。但在2004年春,该片绿地开始施工,经询问施工的工作人员得知,该片绿地将改为停车场。郭某及本楼的其他住户找到物业部门。双方发生了严重的纠纷。物业部门称,该绿地应由物业部门管理使用。住户则称,该绿地是大家的,物业部门无权使用,使用绿地应征得大家的同意。

  对此问题,哈市律师王宏宇认为,在特定的小区的房屋应分为建筑物的持有权(所有权)和房屋的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持有权是建筑物的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权利完全由所有人根据自己意愿行使,不受其他人的干涉。房屋的区分所有权,是房屋所涉及的部分既有单独所有的部分,也有共有的部分。一个小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建筑,每个小区的所有权人不但对其自己的房屋具有所有权。同时,对小区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但本说法仅仅是一种法理的解释,我国的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此次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对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物权法草案的第六章特设一章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的第七十三至七十六条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本案例的业主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据了解,《物权法(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机动车定为不动产

  《物权法(草案)》规定,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包凤才说,界定动产不动产的原则是物的可移动与不可移动,移动后是否损害物的经济价值。对不动产的理论解释是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辆是不动产还是动产,但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一个解释,“车辆已交付”视为转让,登记管理制度不是所有权转让的必要方式。机动车若定为不动产,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都将无从谈起。

  与机动车转让有关的常见诉讼案中,一是机动车已经转让,但没有进行登记,在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是否追究未进行登记转让的原车主的责任。另一类是在机动车转让过程中,善意第三人的权利有否受到侵害。也就是说,李某支付了现金给张某,购买张某的汽车,张某收了李某的现金后,又将车转让给刘某,刘某就是纠纷中的善意第三人。

  包凤才说,在机动车未被定为不动产以前,机动车的相关纠纷,很多审判还是把登记作为要件。因此这类案件的审判就有一定的难度,若把机动车定为不动产,明确了机动车权利的取得要件,将给审判带来便利,而法律之间的抵触,相关法律也要做相应的变更。

  善意取得赃物者受保护

  《物权法(草案)》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长期从事民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金禄说,过去如犯罪分子偷来的自行车拿到市场买卖,买者并不知情,便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买下了。但当偷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都是一追到底的,因为过去历来不承认赃物是可以善意取得,凡是偷的、抢的,都是追赃一追到底。这样,买自行车的人不仅白花了钱,还得把自行车交回公安局。现在善意取得赃物者受保护这一制度在各国都在实行。如果物权法的这一条能实施后,将对购买赃物不知情的买受人保护利益,如果买受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是有权利卖这个东西的,因此支付了价钱就买了,后来有一天说买受人没有权利占有这个财产,突然就被拿走了,这样大家就都不敢买东西了。这种善意取得还涉及很多,如你把别人的东西借来了,又卖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根本不知道出卖方是无权处分的,第三人完全就是善意的;如果第三人是从公开的市场买的,并且手续健全,他就是没有过错的。

  李金禄副院长又说,由此也出现了一个法律上两难的问题,法律究竟是保护原所有人的所有权,还是保护交易的安全。《物权法(草案)》仍需完善。

  关键词

  何谓“物权法”

  物权就是对财产的一种支配权,确定财产的归宿和利用。物权法就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的基本法。物权法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谁是物的主人,二是物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三是当物权受到侵犯时应该怎样保护。我们在宪法中虽然有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但在我国宪法是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的,物权法就是把这个原则加以可操作性的细化,当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呼应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也使得社会中存在的很多财产冲突问题有了解决的法律依据。从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内容来看,我国的物权体系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法律专家层面的讨论则聚焦在如何使得物权法更加普及化、通俗化。制定物权法还有个非常重大的意义,自由权、生命权和私有财产权是国际公认的公民的三项基本人权,就是意味着我国的人权保障水平达到了更高的层次。

责任编辑:单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