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24日电 黑龙江晨报援引新华社消息报道,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最近修订了《母婴保健条例》,保留了有关强制婚检的内容,从而产生了与《婚姻登记条例》自愿婚检原则不协调的争议。黑龙江省民政部门表示:我们不执行强制婚检。
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调研员魏广福认为,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突出婚检自愿原则,这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民政部门目前还要按《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地方修改的条例执行不了,如果强制执行婚检,人家可以告其行政不作为。
魏广福说,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这应该是多部门协商的结果,而不应由哪一个部门来定,尤其是像婚检这样的事情是社会性的,恢复婚检难免会有人怀疑有部门利益在作怪,认为相关部门是想通过这种“设卡”方式收费。
魏广福认为,取消强制性婚检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应该采取更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解决婚检率下降的问题,而不应该搞一刀切、走强制性的老路。
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助理巡视员张忠华认为,《母婴保健条例》是以《母婴保健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与黑龙江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结果,只是保留了原有的强制婚检内容,无所谓“取消”或“恢复”,之所以出现如今这种争议,是由于各部门从自身角度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彦说,《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而定并无不妥之处。
黑龙江省政府一位官员认为,从2003年开始实行《婚姻登记条例》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实际上就没有执行《母婴保健法》。在共同完成行政职能过程中,各部门各自为政,互相缺乏有效配合,这些体制性缺陷造成了如今的争议。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贺轶文副教授认为,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直接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母婴保健法》作为立法依据的,国家《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应该认为作为行政法规的《婚姻登记条例》及民政部的部门规章《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不协调的地方。而在实践当中,婚姻登记机关完全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而更具有效力的法律却被束之高阁,法律的一些规定得不到有效落实。
有关专家认为,随着地方性法规的不断增加,类似的争议可能还会出现。当前应该尽快审查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效性,在必要时可根据宪法和立法的规定,对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部分法律规范进行及时修订,以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