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特殊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承办,定于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筹办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所开展的募集资金活动旨在宣传特奥运动,动员社会各界奉献爱心,支持特奥运动会,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将主要采取政府支持、社会募集、市场化运作的办法筹集资金。
第二条 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的募集资金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授予的优惠政策,在筹(组)委会的领导下,本着多形式、多渠道的原则,在国内和海外开展募集资金活动。
第三条 募集的资金用于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
二、募集资金渠道
第四条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爱心永恒”助残公益活动,在全省募集资金。
第五条 在全省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私企、外资企业中募集资金。
第六条 利用本届特奥运动会各项赛事的冠名权、吉祥物、会徽、杯名、秩序册、张贴画、纪念册、专利、义演、义卖、广告、门票、宣传品的收入和有形、无形资产经营的收入等方式募集资金。
第七条 积极争取国际特奥组织的支持,动员海外友好团体、企业、个人捐赠。
第八条 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支持下,在全国范围内定向为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募集资金。
三、实施办法
第九条 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募集资金工作在筹(组)委会的领导下,由筹(组)委会集资部具体组织实施,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
第十条 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以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名义募集资金和接受捐赠,违者收缴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所接受的各种捐赠,按照额度不同由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黑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出具正式收据。资金进入指定的帐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物资由筹委会办公室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向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的定向捐赠,可作为公益事业的捐赠,计入税前全额扣除。
第十三条 纳税人向黑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的定向捐赠,可作为公益事业的捐赠,按照税法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制定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接受企业捐赠回报办法。
第十五条 募捐活动自2005年8月开始,至2006年6月结束。
四、其 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属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筹(组)委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筹(组)委会撤消后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募集资金工作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
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组)委员会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