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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接受企业捐款、捐物的回报办法
2005-08-04 09:54:49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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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特殊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承办,定于2006729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为确保本届运动会的成功举办,体现全社会对特奥运动的支持与关爱,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人文关怀,构建和谐社会,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筹(组)委会热情希望企业和个人向本届特奥运动会捐款、捐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募集资金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保证募集资金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回报办法。

一、总 

1、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黑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接受企业和个人向第四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的定向捐赠。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筹(组)委会集资部是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唯一的募捐管理单位。

2、 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将主要采取政府支持、社会募集、市场化运作的办法筹集资金。

二、赞助等级

1、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首席合作伙伴

2、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合作伙伴

3、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赞助商

 

三、必备资质

1对慈善事业的承诺程度

公司和机构历来致力于支持慈善事业将被优先考虑为合作伙伴或赞助商。

2、质量与品牌

公司和机构以他们的优良产品和服务著称,被公认为他们行业的领先者。 

3、财政状况

该公司和机构历来财政业绩突出,有足够的能力支付运动会的赞助。

四、捐款、捐物回报办法

(一)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首席合作伙伴

捐赠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1个,总体权利及利益:

1、成为国际特奥会和中国特奥会合作伙伴,在一年内可以与中国特奥会进行商业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中使用国际特奥会和中国特奥会照片和图像资料。

2、成为本届运动会的协办单位,以企业名或产品名冠名本届运动会1个竞赛项目杯(在田径、游泳、举重、篮球、足球、乒乓球、轮滑、滚球、羽毛球、网球赛事中任选一项)。

3、在开、闭幕式场地悬挂气球1个,在所有比赛期间,比赛场馆安排甲类广告牌2块和气球2个。

4、邀请企业领导出席开、闭幕式,并在主宾席就座。

5、邀请企业人员观看比赛盛况,邀请企业领导颁奖。

6、邀请企业领导出席本届特奥运动会答谢会,并接受中国特奥会领导和本届特奥运动会组委会领导颁发荣誉证书、锦旗及精美纪念品。

7、邀请企业领导出席本届运动会新闻发布会。

8、在有关媒体开辟的“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功德榜”上张榜鸣谢。

9、新闻媒体对该企业的捐赠给予报道。

10、在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大型纪念画册中,辟出通栏彩页给予宣传、鸣谢。

11、在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的活动手册上刊登广告。

1215名企业员工可作为志愿者披绶带参与运动会活动。

(二)运动会合作伙伴

捐赠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单位2个,总体权利及利益:

1、成为国际特奥会和中国特奥会合作伙伴,在一年内可以与中国特奥会进行商品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中使用国际特奥会和中国特奥会照片和图像资料。

2、以企业名或产品名冠名本届运动会1个项目杯(在田径、游泳、举重、篮球、足球、乒乓球、轮滑、滚球、羽毛球、网球赛事中任选一项)。

3、在开、闭幕式场地悬挂气球1个,在所有比赛期间,比赛场馆安排甲类广告牌2块和气球2个。

4、邀请企业领导出席开、闭幕式,并在主宾席就座。

5、邀请企业人员观看比赛盛况,邀请企业领导颁奖。

6、邀请企业领导出席本届特奥运动会答谢会,并接受中国特奥会领导和本届特奥运动会组委会领导颁发荣誉证书、锦旗及精美纪念品。

7、在有关媒体开辟的“第四届全国特奥运动会功德榜”上张榜鸣谢。

8、新闻媒体对该企业的捐赠给予报道。

9、在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大型纪念画册中,辟出通栏彩页给予宣传、鸣谢。

10、在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的活动手册上刊登广告。

1110名企业员工可作为志愿者披绶带参与运动会活动。

(三)运动会赞助商

一级赞助商 捐款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单位(7个)给予以下待遇:

1、以企业名或产品名冠名1个项目杯(在田径、游泳、举重、篮球、足球、乒乓球、轮滑、滚球、羽毛球、网球赛事中任选一项)。

2、比赛期间在比赛场馆悬挂企业宣传横幅。

3、在开、闭幕式场地悬挂气球1个,在所有比赛期间,比赛场馆安排甲类广告牌1块或气球1个。

4、邀请企业领导出席开、闭幕式,并在主宾席就座。

5、邀请企业人员观看比赛盛况,邀请企业领导颁奖。

6、邀请企业领导出席本届特奥运动会答谢会,并接受中国特奥会领导和本届运动会组委会领导颁发荣誉证书、锦旗及精美纪念品。

7、在有关媒体开辟“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功德榜”上张榜鸣谢。

8、新闻媒体对该企业的捐赠给予报道。

9、在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大型纪念画册中,辟出整版彩页给予宣传、鸣谢。

10、在本届特奥运动会的活动手册上刊登广告。

1110名企业员工可作为志愿者参与本届特奥运动会活动。

二级赞助商 捐赠50-100万元的单位给予以下待遇:

1、比赛期间在比赛场馆悬挂企业宣传横幅。

2、在开、闭幕式悬挂气球1个,在所有比赛期间,在比赛场馆安排甲类广告牌1块或气球1个。

3、邀请企业领导出席开、闭幕式,并在贵宾席就座。

4、邀请企业人员观看比赛盛况。

5、邀请企业领导出席本届特奥运动会答谢会,颁发荣誉书和锦旗及精美纪念品。

6、在有关媒体开辟“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功德榜”上张榜鸣谢。

7、在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大型纪念画册中,辟出半版彩页给予宣传、鸣谢。

8、在本届特奥运动会的活动手册上刊登广告。

95名企业员工可作为志愿者参与本届特奥运动会活动。

三级赞助商 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含个人)给予以下待遇:

1、在比赛场馆悬挂企业宣传横幅。

2、在开闭、幕式悬挂气球1个,在所有比赛期间,在比赛场馆安排乙类广告牌1块或汽球1 个。

3、邀请企业领导出席开、闭幕式,并在贵宾席就座。

4、邀请企业人员观看比赛盛况。

5、邀请企业领导出席本届特奥运动会答谢会,颁发荣誉证书各锦旗及精美纪念品。

6、在有关媒体开辟“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功德榜”上张榜鸣谢。

7、在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大型纪念画册中,辟出三分之一版彩页给予宣传、鸣谢。

8、在本届特奥运动会的活动手册上刊登广告。

95名企业员工可作为志愿者参与本届特奥运动会活动。

四级赞助商 捐赠5万元以上的单位(含个人)给予以下待遇:

1、在比赛场馆悬挂企业宣传横幅。

2、在所有比赛期间,在比赛场馆安排丙类广告牌1块或气球1个。

3、邀请企业领导出席开闭、幕式。

4、邀请企业人员观看比赛盛况。

5、邀请企业领导出席本届特奥运动会答谢会,颁发荣誉证书和锦旗及精美纪念品。

6、在有关媒体开辟“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功德榜”上张榜鸣谢。

7、在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大型纪念画册中,辟出四分之一版彩页给予宣传、鸣谢。

五级赞助商 捐赠1万元以上的单位(含个人)给予以下待遇:

1、邀请企业领导出席开闭、幕式。

2、邀请企业人员观看比赛盛况。

3、邀请企业领导出席本届特奥运动会答谢会,颁发荣誉证书和锦旗及精美纪念品。

4、在有关媒体开辟“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功德榜”上张榜鸣谢。

5、在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大型纪念画册中,张榜鸣谢。

五、专用、指定、标志产品认购标准

(一)专用产品专利费20-50万元。

专用产品是指运动会所必需的,与本届运动会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用物品。原则上专用产品在同种产品中只授予1个生产厂家生产,并在产品上授予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名称、会徽和吉祥物专利权,按审定价格实行专卖。

(二)指定产品专利费5-20万元。

指定产品是指与本届运动会有间接关系,在同种产品可独家使用本届特奥运动会名称、会徽和吉祥物进行宣传、印刷在包装上的产品。原则上指定产品在同种产品中只能选择一家。经招标入选的经营者需交纳人民币5-20万元,并经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筹(组)委会授权后方可在其产品及宣传中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指定产品”的字样。

(三)标志产品的专利费。

标志产品是使用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会徽和吉祥物进行宣传并负责印刷在其包装上的产品。该类产品不限一家,可有多家。任何合法经营厂家只要向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集资部交纳标志费,并取得本届特奥运动会“标志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本届运动会的标志。收费标准为:每件小商品(零售价100元以下)1-3万元;每件中型商品(零售价100-500元)3-5万元;每件大型商品(零售价500元以上)的收费由集资部与厂家具体协商。标志产品经营者交纳标志费并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后,可在其产品或经营场地使用本届运动会会徽和吉祥物,并注明是标志产品。

(四)专用产品、指定产品、标志产品申报批准程序。

1、各厂家、单位或个人若有意申请,可先将申请书和有关产品的合法批准文件及各种说明资料,递交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筹(组)委会集资部。

2、全国第四届特奥运动会筹(组)委会综合各方面情况确定合作单位并与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正式签定合同。

六、联系方式:

特奥运动会筹(组)委会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顺益街十四号

网址:www.2006specialolympics.com

联系电话:0451-87005617   传真电话:0451-87004046

E-mailspog2006@hljcl.gov.cn

联系人: 先生    13703610049

 邢先生    137960338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

       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组)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岳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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