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改为1至10级 年抚恤金最高11200元
2005-08-09 08:43:53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左楠
东北网哈尔滨8月9日电 记者从哈尔滨市民政局获悉,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预计年底前,哈尔滨市部分优抚对象可领到补助金。
据悉,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和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这次调整将“残疾抚恤金标准表”由4等6级套改为1至10级,年抚恤金标准从最高11200元至最低960元不等,因战争或因病残疾的抚恤金标准略有区别。烈属等的年抚恤金标准有城镇与农村间的区别。
另悉,哈尔滨市还按照“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抗美援朝老战士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每人每月140元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00元补助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1945年9月3日前入伍的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每人每月140元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00元补助金,其中860元由中央财政核拨、140元由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所在地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通知还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另外,残疾军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含公交联营车、空调车,但不能免费乘坐郊区线路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及江上12客位的小轮渡船只。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