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2日电 庄某在工作调动之前,采用虚开票据手段,将其单位出售住宅楼利润中的一万余元占为己有,近日被判定贪污罪。
庄某在任绥芬河市某局局长期间,以单位的名义,由单位职工集资建一栋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的职工住宅楼,此楼建成分给职工后,剩余住宅及一层门市房对外出售,获取了利润。
不久庄某将调离原单位,他便找到施工单位的经理以给职工谋福利为由,提出让其出具15万元的收据,后二人商定以提高工程造价每平方米30元的方法修改了合同,按照庄某的要求分别虚开了10万元、2万元票据,其余3万元,工程方以需交税为由扣除。庄某回到单位后召集了领导班子会,一致同意将10万元利润款按每个职工5000元分掉。余下2万元庄某在票据上签完字以后,在财会室报取现金。将其中的人民币12180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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