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8日电 2004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 81号),通知中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减轻经营者负担,提高规范管理程度,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 81号文件精神,省交通厅向全省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最近,就社会各界对出租汽车行业最关心的有关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省交通厅副厅长段明山。
记者:我省出租汽车发展的现状如何,国务院下发的国办发2004 81号文件主要想解决哪些问题?
段明山:目前,我省拥有出租汽车6.5万辆,从业人员近10万人,由于燃油价格、保险费上涨等因素影响,使出租汽车的成本不断增加,私家车和城市其他客运方式的快速发展,客观上也造成了出租汽车的有效里程利用率不断降低,使收入相对较高的出租汽车行业出现了经营困难、效益明显下降的趋势,出现了一些不稳定现象。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文件,主要是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发展的问题。具体工作包括以下几项:清理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整顿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记者:在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段明山:一是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政府领导负责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应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同公安、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发展改革(计划)、建设、价格、劳动保障、质检、环保、信访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由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的领导体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二是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本地出租汽车发展速度和规模。定期对出租汽车市场的供需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出租汽车市场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
三是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经营环境。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生产规模、安全生产管理、营运服务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素质等进行规范,形成平等竞争的经营环境。
四是取消经营许可的终身制,对原行政审批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进行清理,没有经营许可年限的重新确定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按车辆已使用年限和新核定的经营期合计不得超过8年。
五是各地应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科技投入,应用科技手段加强行业管理工作,加快出租汽车市场基础建设。建立全行业信息共享的信息平台,记录、统计和积累出租汽车的各种管理、经营信息,为行业管理、市场监管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资料。
记者:交通部门在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方面作了哪些具体工作?
段明山:一是在目前开展的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不再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新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暂停有偿出让费的收取。
二是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应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规范。
三是确需继续保留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应完善报批制度,严格履行国务院规定的报批程序,并科学合理的确定出让金标准,防止收取高额出让金,使经营者负担加重而引发的行业不稳定和群体事件的发生。
四是清理整顿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权有偿出让后的非法转让行为,对在经营权有偿出让中以权谋私、牟取暴利行为进行打击,经营权转让中的增值部分应上缴财政部门。经营权转让未经经营权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应收回已批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五是加强对收取的出租汽车出让金使用监管,严格出让金使用的审批程序,保证出让金全部用于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出租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记者:在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方面,交通部门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出租汽车经营者减少了哪些负担?
段明山:国办发2004 81号文件文件要求,有关部门要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清理整顿后由财政、物价部门向社会公示。目前,对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分为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三大类。按国务院文件要求,从今年5月开始,交通部门已经在全省取消了对出租汽车征收的道路运输管理费和在城区内运营出租汽车的客运附加费,两项合计,每年可为全省出租汽车经营者减轻负担近4000万元。除此之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将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测次数由每年4次改为2次,一些城市还取消了价调基金,减少了二级维护、技术检测的次数,并降低了收费标准。最近,省政府办公厅责成交通部门会同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全省各地贯彻国办发2004 81号文件文件工作进行了检查,对出租汽车的其他收费项目、标准正在核定中,对有关收费标准还将做进一步下调。
记者:出租汽车的客运附加费,停止征收和继续收取的依据是什么?
段明山:按着国家文件要求,“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我们省的出租汽车在运行方式上分为流动经营和定线经营两种,在运营的范围上分为城区经营和流动经营两种。交通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城区经营”的出租汽车,必须取消其客运附加费。关于“城区”概念的界定,国家没有规范的解释。在《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应用解释》第二十七条中对城区概念解释为:“城区的界限可按两种情况划分:1、城市出口公路零公里在城市建成区外的,原则上应以零公里为界;2、城市出口公路零公里在城市建成区内的,以市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边沿为界。”对于已经批准可以出城送客的流动经营的出租汽车,应继续收取客运附加费。
记者:这次我省规定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50%%时,对经营期满的出租汽车不再办理更新、延期手续,不再审批新增的出租汽车,会不会影响出租汽车市场的发展?
段明山:这个规定是对出租汽车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措施,道路运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要将数量的发展和质量的提高有机结合起来。有效里程利用率是综合反映出租汽车市场供需关系的指标,最近几年,对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的调查统计,最好的月份有效里程利用率不超过70%,经营淡季低于40%,其他城市还要低于这个指标。确定有效里程利用率50%这个指导指标,一是引导各地在市场建设中由数量型发展迅速转向质量型发展,解决盲目增加车辆的问题;二是引导各地加强对市场需求的调查统计,解决科学决策的问题;三是解决出租汽车市场能进不能出、总量能增不能减,宏观调控失控的问题。这样,可以实现市场供需平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
记者:要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交通部门将采取一些什么措施?
段明山: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包括政策法规、经营秩序、交通基础设施条件、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要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来完成。交通部门目前的工作重点是开展专项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经营行为。
一是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代步车、家庭自用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车辆和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型客车(套牌车)、无牌照车辆的非法经营行为,并依法进行公开处罚。
二是严厉打击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运营集团和团伙,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清理异地经营的出租汽车,对多次教育、处罚两次仍不改正的车辆,由原批准经营许可部门撤消经营许可和取消驾驶员从业资格。
四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要保护举报人的安全,认真查处群众举报案件,把案件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举报有奖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五是对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和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私养“黑车”情节严重的,要开除运管队伍。
记者:交通部门在维护行业稳定,促进出租汽车健康发展方面有哪些对策?
段明山:一是各地应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二是各地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紧急报告制度,各地对出现的群众群体上访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积极作好宣传劝解、政策引导工作,坚决杜绝群体进京上访,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本地。
三是加强调查探究,要组织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干部、企业领导干部走出去、找差距,积极学习借鉴各地的先进经验。
四是拓宽出租汽车司机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勾通、对话渠道,发挥出租汽车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导出租汽车司机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办2004 81号和省政办发2005 16号文件,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组织好各地的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活动。对继续出台新的出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政策、乱收费、清理整顿工作不利市场经营秩序混乱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认真查处。不久前,我们在佳木斯召开了全省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现场会,目的就是积极推广佳木斯市的经验,为营造良好的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环境不断探索新思路、寻求新方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