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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窃水窃电现象猖獗 以罚代刑难禁“水电耗子”
2005-08-26 15:06:1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彭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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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8月26日电目前,哈尔滨市每年因窃水丢失自来水费高达7000余万元,而全省电力企业每年因窃电丢失电量近2亿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窃水窃电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巨大的损失面前,长期以来的以罚代刑使许多窃水窃电犯罪分子免予刑事处罚。

  窃水窃电猖獗

  据了解,哈尔滨市是全国40个缺水大城市之一,平均日缺水量32万立方米,年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年人均拥有量的1/10。在水资源如此紧张的情况下,一些洗浴中心、酒店、建筑工地及居民等仍想尽各种办法窃取水资源,如擅自在城市供水主管道打孔窃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供水管线上接管加表窃水;采用拨、砸、调、改等手段损坏水表,造成计量不准,进行窃水;有的采取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损坏供水设施等方式窃水。

  近日,哈市打击窃水联合办公室稽查人员在香坊区香安街某浴池检查时发现,该浴池水表有私自改动痕迹。市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当场拆开该水表检查,发现该水表已被人为破坏。经检测,该水表比正常水表运转速度慢58.3%,经鉴定该浴池违法窃水3000余吨,价值人民币2.52万元。该浴池法人代表随即被依法刑事拘留。

  有些窃水方式更加隐蔽。6月份,哈药路87号楼居民家里的自来水经常断流,居民怀疑楼下饭店偷水。稽查人员接到举报来检查时发现,该饭店水表正常,但当水闸门关闭时,一楼洗手间的自来水管却有水流出来。经仔细检查,稽查人员发现,偷水的猫儿腻在饭店的鱼缸后面。原来,鱼缸后面有一条约15毫米长的暗藏水管,当水闸门关闭时,这条暗管却不走水表,以此达到窃水的目的。

  不花钱得来的水,用着自然不会珍惜。据统计,哈市每年因窃水丢失自来水费高达7000余万元。目前我省窃电主体呈多元化,据省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屠强介绍,从我省查处的窃电违法案例来看,主要是餐饮业、洗浴业、公共娱乐场所业;高耗电能的民营企业;租赁或承包的“五小企业”。这些场所、企业的经营者,将窃电作为降低成本暴富敛财的便捷手段。为躲避稽查,窃电手段五花八门,从查处的窃电违法案例中统计,窃电手段已多达十余种。且窃电技术智能化,窃电者采用科技手段,使电表倒转、停转、慢转、导致计量装置不准以达到窃电目的,有的还采用远距离红外遥控,使用电检查人员很难发现。全省电力企业每年因窃电丢失电量近2亿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间接经济损失不可估量,反窃电任务十分艰巨。

  盗窃人员职业化

  省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屠强介绍,目前供电企业在用电管理上存在漏洞,个别供电职工见利忘义,给予窃电者提供方便或说情、打掩护,甚至有职工里勾外联直接参与窃电。

  在哈市供排水集团单位职工中,也有内外勾结参与窃水的情况。赵某开了一家洗车行,为了节省水费,通过关系找到哈西供水公司职员佟某,佟某帮其将洗车行水表改装,以达到窃水的目的。经群众举报,二人被警方抓获。经哈市物价部门鉴定,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期间,该洗车行窃水228吨,折合人民币1900余元。赵某和佟某均因涉嫌盗窃公共用水被哈市南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今年4月哈市供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窃水数额较大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佟某一案是哈市首次对违法窃水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佟某被抓获后,哈市供排水集团召开了打击窃水工作会议,对“内外勾结”窃水案件,将一查到底;并希望社会各界和市民对企业内部以水谋私、内外勾结的窃水行为及时举报。

  据了解,窃水、窃电活动呈现职业化。日前,哈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打掉了一个专门为饭店、宾馆等商服和居民用户私改电表、从中牟取暴利的团伙。6月18日,警方根据群众举报细致排查,发现该团伙作案遍布哈市各区,涉及饭店、宾馆、居民住宅,且该团伙3名成员都居住于哈东站一带。经缜密侦查,侦查员掌握了该团伙成员窃电罪证,并于7月19日凌晨将该团伙三名成员一举擒获。原来3人都当过电工,他们利用会点技术的优势,2002年以来,有分有合私改电表,转速调慢,帮个别群众及个体业户达到盗电的目的。该团伙作案涉及全市七区,窃电作案140余起,使国家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在侦查员缴获的大量作案工具中,竟有供电局专业人员使用的各种电表箱钥匙50余把,各种表封30余个。随后,3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以罚代刑放纵行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查处窃水、窃电有一定难度,一些“水电耗子”对供电企业出具的窃电证据、窃电量及金额计算不服,连罚款也要少交或拒交。并且由于水电资源的特殊性,在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鉴定和移送上有一定的难度,有些证据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法发挥应有的证明力。这是导致许多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的原因之一。

  目前,有很多人还没认识到水和电都是商品,窃水、窃电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而认识到窃水、窃电行为是违法犯罪的,多数也没有将其与刑事责任联系起来。记者向哈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了解“水耗子”被处以刑罚的情况时,该工作人员称,窃水不像抢劫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那么大,都是采取责令其改正或罚款等行政处罚,几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盗窃水电的犯罪,以罚代刑的情况仍非常普遍。“水电耗子”们恰恰是利用了这种法制空当,有恃无恐地作案。实际上,大量盗窃水电的行为已经不单单是罚几倍水电费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种应受到法律惩处的犯罪行为。据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泽敏介绍,依据《刑法》,窃水、窃电可以“盗窃公私财务罪”论处,盗窃数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即盗窃额满1000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