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4日电 在人们普遍的印象里,欠人钱财,会被债主告上法庭而当上被告。但因拖欠水费而当上被告的案件,在哈尔滨市历史上还是头一次审理。
哈尔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1年5月在建设某小区时拖欠供水公司1344000元临时用水水费至今,经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判令该公司还款1344000元水费及违约金67200元,诉讼费17066元,共计1428266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哈尔滨某客车厂自1998年1月开始拖欠水费,至2005年3月累计欠款1164591.50元,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还款并承担诉讼费用合计1180424.46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哈尔滨某房产经营公司欠交2003年2月至2003年4月水费29044.28元,起诉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该房产经营公司先予款15000元,余款一个月内付清。现余款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哈尔滨某商务酒店自2001年至2003年欠交水费39921.32元,经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还款并承担诉讼费用合计41528.32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位于动力区某大型企业拖欠水费为220826.20元,经动力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水费将于10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
据了解,除了这些已经下判决的案件,哈尔滨市供排水集团供水公司还准备对4家企业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拖欠已久的巨额水费。目前,通过上门追讨和诉讼手段,供水集团已经收回水费350余万元。
水费难收,供水企业运营困难
对于水费拖欠的问题,哈尔滨市供排水集团供水公司早已经受害多年。该公司总经理潘东升说,供水部门也是企业,和所有的企业一样,生产运营都是需要成本的,不同的是我们的产品特殊了一些而已。但很多人对此没有足够的认识。
他介绍,水是很多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生产资料,如果断了水,哪怕是极短的时间也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即使一些企业拖欠水费,供水企业也没有中断对其供水。谁知这种做法“纵容”了企业拖欠之风。一些大型企业周转不灵时,往往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其他方面,而水费则一欠再欠。日积月累,小账变大账,形成了越多越欠,越欠越多的恶性循环。
潘东升总经理介绍,供排水集团下设的水厂每天都需要大量的生产成本才能生产出成品水。别的成本不说,单是用电,就要占每吨水成本的一半以上。近年国家又提高了饮用水的标准,这又使成品水的成本增加了不少。供水公司只有在出售了他们的商品———水,收了水费,再将收到的水费投入到再生产中,企业才能正常运转。不少用户拖欠甚至是恶意拖欠水费的做法,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他们的生产运营。将拖欠大户起诉至法院是不得已的做法。
普通居民拖欠水费也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潘总经理介绍说,虽然说此次诉讼活动没有把普通居民列为被告,但这并不表明在普通居民中不存在拖欠水费的现象。拖欠水费的居民不积极配合缴费,甚至是恶意拖欠水费,而供水公司也不能因为个别欠费户而关掉整个大楼或是小区的阀门,以后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诉诸法律。
自来水是商品,并非自来,不能“白来”
黑龙江省法学家王元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水费拖欠现象的出现,它不单单是个经济现象,更能折射出在人们大脑中商品意识的缺乏。无论从法律意义上说还是从经济角度上说,水都是商品,购买和使用都是要付钱的。自来水管通到居民家或是企业,只要打开水龙头水就会流出来,但这些流出的水不是无偿的。从法律角度上说,供水企业通过管线把水送到居民家或是企业或是商服机构时,就等于与他们签订了有偿供水的合同。其中约定,供水企业按时提供符合标准的水,同时使用者也要按自己的使用量及时缴纳费用。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就属于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现实情况却说明了很多人并没有把水当成真正意义上的商品,认为是福利性质的东西,是可以不马上交钱甚至是不交钱的。居民在购买其他生活资料时一般不存在欠费的现象,至少不是主动欠费的,然而在水费方面就存在着认识上的差异;生产企业在购买原材料时也基本不会拖欠费用,而在水费的问题上拿钱就不十分“痛快”。正是这种错误意识的存在,才导致了那么多欠水费大户的产生。只有在人们心中把自来水真正当作与其他等同的商品时,欠费现象才会消失。而在目前拖欠严重的还必须况下,用法律手段来约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