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5日电 人民网援引《时代潮》2005年第十七期报道,如今很多老百姓提起打民事官司就头痛,因为很多民事官司常常演变成马拉松式的官司,甚至产生子承父业打官司的悲哀。如何产生这么多旷日持久的民事官司,不能不引发一些思考。
记者近来了解到的一个官司,从中就可以看到一些端倪所在。
意外事件引发官司
一个即将开业的市场,是一个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希望。一个突发的意外事件,却成了打破希望的闷棍。为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走上漫漫的诉讼之路。
这要从2001年说起,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东风新村九区,紧邻世纪大道的华闻市场(德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当时是一个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刚刚建成的大型农贸批发市场。经过近两年的建设、装修,已经招到百余家业户,打算在2001年3月1日正式营业。
2001年1月20日上午11点左右,做着各种开业前准备的人员,在突然的停电中陷入了漆黑。原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处的天贺物业公司,正在附近施工,不小心挖断了华闻市场正运行着的地下主电缆,造成了全楼停电。让所有人没想到的是,就是这次停电,企业的前途也陷入漆黑的境地。
最初,就主电缆线被挖断一事,经过双方协商,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总公司天贺物业公司于1月21日出具了书面承诺。在承诺中说,天贺公司负责把主管电缆线接好,保证在华闻市场正式送电时达到电业局要求为准,如出现送电时此管线不能正常使用,天贺物业公司将赔偿此管线的一切经济损失,确保华闻市场不耽误2001年3月正式开业。如送电后或在两年内出现问题,华闻市场主管电缆线由天贺公司赔偿,负责到底。
事情解决得并没有像承诺那么顺利,电缆线经过维修后,并无法正常运行。2001年4月,华闻市场方面在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在诉讼期间,2002年5月17日,双方形成协议,原有管线不动,另行铺设管线,费用先由华闻方面出资垫付,所产生费用由法院判决确定,原有电缆供日后再次鉴定时使用。开业的日子一拖再拖,业户开始到华闻市场闹事,企业领导一边化解业户矛盾,一边期待问题早日解决。但双方的官司从那时开始,却走上了持久战。
事隔一年多,在2002年12月份,华闻市场的法定代表人肖力终于等来了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胜诉判决。判决确定,天贺物业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其中包括华闻购买新电缆线费用、铺设电缆费用和华闻市场未能正常开业的费用,总计1980612元人民币。天贺物业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到2003年的6月23日,肖力才等到了终审判决书。此次判决中基本维持了大庆中级法院的判决,只变更了购买电缆线的费用。
长达两年半的官司,企业已经错过了开业、营业的最佳时机,陷入窘境。为了尽快得到执行,脱离目前困境,肖力不得不筹备了资金,向大庆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交纳了费用,请求强制执行。但直到2004年9月6日,又是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肖力没有等来期待已久的执行结果,却等来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决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将对此案再审。虽然华闻市场方面向法院就此次再审立案的条件提出了质疑,但法院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10个月的时间过去了,中间肖力多次找办案的法官催办,可一直没有正式开庭或下达合议结果。2005年7月7日,双方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次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差距太大,调解以失败告终。
官司一再拖延,作为企业的法人,现在除了面对一次次的法院判决书和裁决书叹气,为等待一个公正的判决而奔波之外,还不断有业户向他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官司未结,人已经身心憔悴。
执法环节是否有漏洞
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已经跨度近5年,却无法有一个最终结论,中间是不是有太多可以质疑的问题呢?
我们可以首先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方面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7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记者在法院执行局也看到了相关执行的材料。负责执行的法官说,由于所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账户都是空账户,又无法知道被执行方现在使用的账户,所以执行无法继续进行。而据物业管理处的工商资料显示,他们下属有天贺物业公司等多家物业公司,法院完全可以根据该《规定》第78条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后来物业管理处又利用下属天贺物业等多家分支机构财产重新申办了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根据该《规定》第79条,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一年多的时间,仅仅用执行不力就可以简单的推卸责任了吗?作为执法机关,是不是应该本着为权益人负责的态度,要求相关执法部门配合调查取证,尽快做到有利执行完结。如果查出被执行人有恶意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等情况,是否应该实行制裁?作为司法机关,如果不能以负责的态度执法,谁还能为百姓讨回公道?作为没有任何执法权限和制裁能力的普通公民或企业法人,难道只能望文兴叹,自认倒霉?
再从终审后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说起,《民事诉讼法》中对于申请再审的条件有明确规定,立案前法院方面是否进行了查证核实,对于另一方对再审立案条件所提出的质疑和证据材料,是否也进行了查证核实?为何没有给予充分合理的解释,再审立案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吗?还有《民事诉讼法》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既然裁定书上写明申请再审人是原审被告、上诉人,也就是说并不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为何下达了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书?还有再审的审理期限,应该适用二审程序,在三个月内审结,为何超期不予审结?
执法人员是否有失职
如果说法律是赋予了权利,设定了框架,法院是执行机构,那么最终的执法者还得落实到人。办案人员的执法态度、方式将决定着所有当事人的命运。那么办案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有倾向或不公,必将影响到结果。审理超期、执行不力等情况的发生,有些是由于办案人员不积极,或者营私舞弊等原因所造成的。然而法律对拖延办案制裁过轻,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部分执法人员的行为,就算拖上一年,对违规人员的处罚也不过几百元罚金,很多人并不在乎,因为背后可能获得了更大的好处。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却在几万,几十万、几百万,甚至更多,谁又能为受损失的权益人挽回损失呢?所以不能很好地清理执法队伍,严厉制裁违纪的执法人员,就不能从根本上实现执法公正。要最大程度地体现法律的神圣、执法机关的威严,就应该杜绝执法机关的失职,执法人员的失职。回头看一看本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又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拖延办案呢?
探讨法律自身的原因
立法应该是维护公民的权益,但由于法律的一些规定,也让一些民事官司无法快速了结。我们可以对照《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第135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147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第150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159条“人民法院审理已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已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182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同时,在其他条款中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利申请再审。如此一来,一个民事案件仅仅在一审无任何形式拖延情况下,也可以出现1年3个月或更长期限,当有二审、再审等情况出现,等一个最终结果还真是杳杳无期呀!
如果说法律存在不完善,那么可以在不断的立法过程中得到更好的解决。那么最终实现法律尊严的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要靠提高执法素质,用道德和良知提示自己,在行为上约束自己,从而实现在司法程序、司法环节上依法办事。如果执法机关出现不法行径,法律的执行者不依法办事,将最大程度上损害法律的神圣与公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何实现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还要靠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依法办事,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依法治国。民事案件与百姓切身利益联系最为密切,所以,这类案件的公正解决,最能体现执法为民。希望此类案件得到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及时给当事人一个公道!别再让公道一次次迟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