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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对甲乙类传染病实行集中收治
2005-09-13 09:01:51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吴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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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9月13日电 哈尔滨市卫生局日前发出《关于实行传染病病人归口管理集中收治的通知》,规定对传染病实行归口管理、集中收治。今后,除全市规划设置的21家传染病医院(病区)外,哈尔滨市将不再允许其他综合医院收治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等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人。同时,政府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范围时,原则上不再设肝病科、性传播疾病科等传染科及相关科室。

  不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科年底前自行撤销

  通知规定,为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今后,除传染病医院(病区)外,其他综合医院一般不宜再收治传染病人,以调节和控制传染病病人的流向。

  据了解,为保证传染病病人集中收治,今后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范围时,原则上不再设传染科及相关科室(肝病科、性传播疾病科等);一级医疗机构一律不准设置传染病科。对已批准二级以上医院设置的传染病科,符合传染病病区设置要求的继续保留该科。对传染病中医治疗方面确有专长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且符合传染病病区设置要求的,征得市卫生局、省中医管理局认可后,方可批准设置传染病病区。对不符合传染病科设置条件和要求的综合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已经设有的传染病科(病区),要在年底前自行撤销。

  未经批准不得收治甲、乙传染病人

  通知规定,患有甲、乙类传染病的单纯性传染病病人和虽伴有其他疾病,但以治疗甲、乙类传染病为主要诊疗目的的病人,以及其他需要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病人,由经批准设置的市传染病院、市结核病院、县(市)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及相关综合医院传染科负责收治。未经许可,其他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收治此类病人。对于性传播疾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收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确诊传染病人要按规定转诊

  通知要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都要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建设好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要充分发挥预检分诊的功能和监督作用。在烈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预检分诊工作,规范执行各类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和程序,对诊断明确、需要住院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及时转诊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病集中收治医院,不得滞留、截留或推诿病人。分诊、转诊或运转病人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及消毒、隔离、防护等有关转运的规定和要求。

  相关链接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哈市指定的21家收治传染病医院: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哈尔滨市胸科医院、哈尔滨市儿童医院传染科、黑龙江省医院传染科、哈医大一院传染科、哈医大二院传染科、哈医大四院传染科、省农垦总局总医院传染科、省四院(省结核病防治院)、呼兰区医院传染病区及哈尔滨市所属11县(市)医院传染病区。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