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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 无照出租最高罚50万
2005-09-13 09:13:39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陈立军 张鸣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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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9月13日电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9月10日起施行。《办法》对房屋租赁范围和条件、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工商登记、房屋转租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出租人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照规定办理。

  《办法》对房屋租赁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并取得收益的;二是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三是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据了解,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出租是一种经营行为,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法》、《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单位自有房产出租办商场或者通过商场租赁柜台的,应当办理出租房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出租房屋经营项目。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根据哈尔滨市现行优化经济环境有关政策可暂不办理的企业除外。《办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了“房屋负责人必须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确立、变更,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出租人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照规定办理。按工商部门有关规定,市区内的房屋出租注册登记,由市工商局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所负责办理。十一县(市)的房屋租赁营业执照,需要到当地工商局办理登记。

  《办法》实施后,哈尔滨市对房屋租赁的办照力度将加大,对无照出租者的处罚也将更加严厉。据介绍,对于无照出租房屋者,哈尔滨市工商部门将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标准有以下几种: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