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 财政支付热费额度 |
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全部热费 |
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 全部热费 |
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 全部热费 |
市属国有福利企业盲人、重度残疾人 | 全部热费 |
经批准的市属、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 | 单位承担的90%热费 |
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 单位承担的90%热费 |
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 单位承担的90%热费的50%(另50%同所在单位交纳)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退休人员 个人承担的10%热费 | 建国前老军人所住房屋在哈尔滨市建成区(不含松北区、呼兰区)内属集中供热且本人为产权人或承租人的 没有工作单位的,纳入政府热费补贴范围,按民政定补优抚对象的热费补贴标准办理;工作单位属于经批准的关停、破产企业(含中直、省属在哈企业)、确实无力为老军人支付热费的,持相关证明可比照无工作单位的执行 |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