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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十月起要给雇工上工伤保险
2005-09-30 06:22:46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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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30日电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将在10月1日正式实施。

  据介绍,为了保障受雇于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出台了参保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自10月1日起,凡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到所在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所缴费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交费。雇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级别后,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雇工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由于用人单位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待遇而发生争议的,雇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保障雇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曹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