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务
搜 索
黑龙江出台规定:自10月1日起 雇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2005-10-09 08:54:0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林乐君 王玮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哈尔滨10月9日电 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自10月1日起,雇工被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目前,黑龙江省有各类雇工和个体工商户近百万人,其中大部分从业人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为了保障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自10月1日起,凡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到所在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为雇工参加工伤保险进行缴费,缴费金额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交费。雇工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由于用人单位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待遇而发生争议的,雇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保障雇工的合法权益。

  《试行办法》究竟为农民工带来了哪些实惠?记者为此专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刘伟。

  刘伟说,这个《试行办法》中所称的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要求,我省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个人不交费。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在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级别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执行情况,刘伟解释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1 4级伤残级别的,可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在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前,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1 4级伤残农民工可以一次性领取离岗前120、105、90、75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中被鉴定为1 3级享受护理待遇的,还可以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根据各统筹地区工资水平的不同,16 30周岁的一级伤残农民工,最高可享受32万元赔偿。此外农民工工亡职工遗属也可以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刘伟说,这个办法实施后,各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力度,通过行政、劳动监察等手段,不断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覆盖面,为广大农民工撑起工伤保险的保护伞。广大农民工也应拿起法律武器在受到事故伤害后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