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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收费纠纷诱发妇女精神失常 调解协议写明:不能向媒体反映
2005-10-14 13:43:57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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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4日电 因为没交一元钱管理费,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与一位卖水果的妇女发生争执,结果,妇女突发癫痫最终导致精神不正常。开始工商局与这位妇女的家属进行协商,一次性给付其1500元的医药费,后来这位妇女的病越来越严重,所花费的医药费远远超出了1500元钱,但工商局拒绝再负责。更蹊跷的是,协商协议书还特别写明,当事人不得因此事提起讼诉或找有关部门,更不能向新闻媒体反映。

  9日,记者来到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三村,卖水果的妇女刘某就住在这里。据刘某的丈夫王某介绍,刘某今年46岁,有病前一直在大同卖水果。2004年8月9日,刘某像往日一样到夜市去卖水果,大约在15时左右,大同区工商分局工商所的李所长领着一位同事去收管理费,按规定,每个摊位每天出夜市要交一元钱。当收到刘某时,刘某说自己已经交过50元的月费,就不应该再交一元钱的零费。后来,刘某与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发生了口角,结果刘某突发了癫痫,倒在地上口吐白沫、抽搐不止。刘某的丈夫说:“因为当时我没有在场,听旁边卖水果的人说,工商所的工作人员看到这种情况并没有理会,他们掀翻了我媳妇的水果摊,然后扬长而去。后来是旁边卖水果的人帮忙送到了医院,这些事情旁边卖水果的人都打了证言的。”

  王某说,刘某自从抽搐后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时而胡说八道,时而又哭又笑,还总想往外跑。说起媳妇的病,王某说:“以前我们这个家都指着她,我身体不好,不能干重活,她一直在市场上做小生意养活这个家。自从她病了以后,我们这个家算是完了,现在还得找个专人在家看着她。”

  记者在王某的家里看到了刘某,她手里拿着苍蝇拍乱晃,眼神呆滞,看见记者进去,就傻傻地看着,问什么也不说话。大庆市第三医院对刘某的诊断结果为癔症,因生气起病。

  据王某介绍,事情发生后,他们找过大同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分局与他写了个民事调解协议书,一次补偿刘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500元。刘某的病越来越严重,到目前为止,治疗的费用已近4000元。王某认为,刘某的病是与工商局的人发生口角导致的,工商局应该为刘某承担后期的医疗费。

  记者来到大同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一位李局长及代表工商所在民事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的负责纪检工作的任某接待了记者。李局长说,他今年刚刚上任,对去年发生的事情不太了解。任某则说,当时工商所的人并没有做违规的事,所以他们工商所没有什么责任。当记者问,如果没责任,为什么还要给刘某1500元的补偿金时,任某说,是为了息事宁人。当记者想就此事进一步进行采访时,李局长说,这件事已经调解完毕,所以记者没必要再采访,他们也不会再对刘某进行补偿。

  接着,记者来到大同区工商所采访。负责人李所长说,他们知道刘某以前有这种癫痫病史,所以发现她情绪有些激动时,就不再收取她的一元钱管理费了。他们决没有动手打过刘某,也没有掀她的水果摊,只是与她发生了一些口角。

  记者又采访了为他们进行调解的大庆市风华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民事调解协议书就是由他担任的调解人。记者问,协议书写有“刘某不得因此事提起讼诉或找有关部门,更不能向新闻媒体反映”是法律条文规定的吗?张律师说,协议书的具体内容是双方自己协商的结果,他只是负责誊写,至于1500元是按什么标准给付的,他不知道。如果有一方认为协议上的内容不适合目前的状况,他们可以走法律程序,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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