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5日电 (记者 高长利)《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9月14日经省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现已经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
《条例(草案)》共分七章三十三条。《条例(草案)》合理划分了执法机关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管理事权,科学规范了执法机关和财政部门处理罚没和扣押财物的工作程序。《条例(草案)》在很多方面呈现出新变化。
罚没物品的公开拍卖不由执法机关自己说了算
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没物品必须进行公开拍卖,但是这一规定在黑龙江省执行得不够理想。有些执法机关采取自行处理、低价出售或者单方委托拍卖等方式处理罚没物品,使得罚没物品流向不明、变价收入流失,甚至出现侵占、挪用现象。《条例(草案)》规定:“依法可以自由买卖的物品,由执法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执法机关不得单方委托。”此外,针对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规定处理罚没物品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还对不同类别罚没物品的处理方式作了详细规定。
省级重大案件罚没财物上缴省财政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一些大要案的增多,省级执法机关委托或者指定下级执法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增多。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基本上由哪级执法机关被委托或者指定办案,罚没财物就上缴到哪一级财政,完全脱离省财政部门监管,造成罚没财物归属混乱。
《条例(草案)》为此规定:“省级执法机关在管辖范围内直接办理、组织办理、委托或者指定下级执法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办案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核拨,其依法收缴的罚没物品,应当上缴省财政。”
扣押财物不得收取保管费用
以往,执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在案件未结案之前还不能被判定为罚没财物,加之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无法可依。扣押财物往往造成损坏和减值,加之执法机关单方管理扣押财物缺乏内部制约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容易出现擅自动用的情况。另外执法机关向被扣押单位和个人收取保管费用的现象也存在。
《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可以提前介入扣押财物的管理,还对扣押财物的扣押手续、保管、备案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执法级干部的像被扣押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此外,《条例(草案)》还对由执法机关对扣押期限在三十日以上的特殊扣押财物实行按季报财政部门备案制度。
案件承办人员不得直接收取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在实行中一直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未完全按照规定交由指定银行收取和保管,有的未纳入机关财务管理,缺乏财务监督,有的退还当事人或者上缴财政不及时,甚至存在应退不退、应缴不缴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条例(草案)》将保证金纳入扣押财物管理范畴,并对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条例(草案)》规定:“执法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银行收取和保管保证金,案件承办人员不得直接收取。执法机关对依法退还或者决定没收的保证金,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银行如数退还或者上缴财政。”
扣押物品不得交由经营单位保管
关于对扣押财物的保管问题,《条例(草案)》根据黑龙江省实际情况作了灵活规定。财政建立罚没仓库,加强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管理。对不具备建立财政罚没仓库条件的可以自行管理。但是《条例(草案)》严格禁止执法机关将扣押物品交给经营单位保管。
《条例(草案)》规定:“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罚没和扣押的财物,并建立罚没和扣押财物与保管相分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