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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缺陷、司机素质差、管理混乱 农用车成“马路杀手”
2005-10-24 06:09:5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刘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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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4日电 近几年,随着我省道路条件的逐步改善和“通乡工程”的开展,农用运输车(以下简称农用车)在乡镇及村屯之间的短途运输作用日益增强。但随着农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农用车导致乡镇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大幅上升。据交警部门统计,2005年1至9月份,全省农用车肇事576起,死亡180人。近6年,我省农用车事故发生率呈逐渐上升趋势。加强对农用车的管理,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是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当务之急。

  农用车事故频发

  今年5月24日零时许,巴彦县龙泉镇长安村一农用四轮车沿绥巴路由北向南行驶向巴彦。当农用车行至巴彦县辖区时,由于司机疲劳驾驶,造成车辆驶入东侧边沟内,造成3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车辆重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5月25日21时20分许,集贤县永安乡一福田轻型卡车在同三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集贤县辖区时,与一辆停靠在前方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农用车相撞,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省交警总队在对全省农用车交通事故情况分析后发现,2003年和2004年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起数分别为786起和889起,死亡人数分别为207人和306人。从肇事起数和死亡人数看,呈现上升势头,尤其是死亡人数的上升幅度超过了两位数。2001年,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在富锦市调研时发现,该市农用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起数占全市事故总数的78%,死亡人数占到65%。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如何做好农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事故频发的原因

  原本给农民生产运输带来便利、时速又不高的农用车为什么会成为“马路杀手”呢?交警部门的分析人士说,生产不规范、管理难度大、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差是导致农用车频繁肇事的“罪魁祸首”。

  据介绍,一般用于短途运输的农用车结构简单、安全系数低。一些农用车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为迎合部分驾驶员“多拉快跑”的不良心理,促进销售量,生产时不执行国家标准,随意改变技术参数。结果使其产品的速度、载重、制动等基本性能发生根本改变,车辆整体功能不协调,安全系数大打折扣。这些不安全因素都为农用车肇事创造了“便利”。

  交警部门介绍说,我省有十万余辆农用车处于漏管状态,这些车辆不挂牌、不年检,无法纳入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内。对于这些漏管的车辆,交警部门只能发现一次处理一次,而我省地域广大,加之公路里程长,警力严重不足,国省主要干道管理存在大量盲区的特点,使得这些车辆失去监控,成为“祸源”。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是农用车事故多发的一个不可回避的原因。一位从警二十载的交警说,从他处理的百余起农用车事故来看,农用车驾驶员绝大多数都是文化程度低的农民,交通安全常识匮乏,缺乏严格的技术培训。他们只顾开车赚钱,粗暴驾驶、超载、超速、酒后驾驶、客货混装、争道抢行等严重交通违章屡禁不止。

  交警总队的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农用车成为“马路杀手”还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农用车管理混乱。目前,农用车由农机监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管理。拖拉机的挂牌办证业务由农机监理部门负责,农用四轮、农用三轮由公安机关核发牌证。交警部门无法对这部分由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牌证的农用车的驾驶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造成了他们不懂交通法规就上路,任意违章,发生事故不知如何处理等混乱局面。这种管理上的混乱,导致大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车和交通知识匮乏的司机驾车上了路。

  农用车待处理

  一位交通业内人士表示,治理农用车首先要加强对农用车生产厂家的管理监督机制,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出厂的农用车一经发现应立即取缔。同时还要加强对私自改装、改型农用车的查处力度,杜绝这类车辆上路。此外,管理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主要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路段的治理力度,明确治理措施、治理时间、治理部门及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为了减小农用车漏管范围,确保车辆全部纳入到管理部门的管理中,交通管理部门还应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工作程序,使车主自觉主动地接受管理。

  结合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要进一步理顺对农用车的管理体制,严把农用车落户关,绝不允许给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农用车落户。同时,加强与农机监理部门的配合,加强对原先由农机部门发放牌证的农用车监督管理,确保不漏管。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