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5日电 哈尔滨市某公司安装不久的一块户外广告牌,被大风突然刮倒,导致旁边停靠的一辆奔驰轿车被砸得面目全非。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广告牌的所有者及设计安装者都有责任,共同赔偿奔驰车主车辆损失修复费16227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评估鉴定费9000余元。
2003年8月5日晚,哈尔滨某公司经理刘滨将自己的奔驰轿车停在马家沟河边的一个收费停车场内,随后就到附近办事去了。2个小时后,他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一个巨大的广告牌正好砸在自己的奔驰车上,整个车辆被砸得严重受损,已经面目全非。经过调查,这块广告牌归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公司所有,由某装饰工程公司设计安装。8月5日晚,哈尔滨狂风大作,广告牌经不住狂风的吹打,突然倒塌,正好砸在了刘滨的奔驰轿车上。
刘滨立即找到房地产公司和装饰工程公司,认为他们对广告牌未尽到管理维护的义务,致使自己的奔驰轿车被砸坏,对方应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赔偿。而这两家公司却互相推诿,均认为广告牌的倒塌是因刮大风所致,是不可抗力的事件,车被砸坏与自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都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之后,刘滨将这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院审理期间,哈尔滨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原告被损害车辆修复费用共计162278元。一审法院认为,广告牌所有人及设计、安装单位应保证所设立的户外设施的安全性,并负有管理和维修义务。因而广告牌的倒塌造成车辆损害的后果,其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因此,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公司和装饰工程公司赔偿原告刘滨车辆损失修复费162278元,同时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给付刘滨案件受理费4755元,评估鉴定费4800元。判后,两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护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