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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供用热双方合法利益 齐齐哈尔市出台供热新规定
2005-10-27 10:13:12 来源:东北网-齐齐哈尔日报 作者:王静艳
东北网齐齐哈尔10月27日电 10月26日上午,齐齐哈尔市在工人文化宫广场举行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大型宣传活动,建设局、燃气供热管理处及20余家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接受投诉。
于今年颁布并开始实施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在切实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法加强管理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要对用户予以补偿;在供热期限内,6时至21时居室内温度应达到摄氏18度以上,其它时间不得低于16摄氏度;要求停止用热的用户应提前一个月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齐齐哈尔市用户要交纳热费总额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在26日上午举行的宣传活动中,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印制的数万份宣传单发放给过往群众,同时现场解答了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对一些群众提出的室温不达标等投诉,当即责令有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