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9日电 通过旅行社组团旅游发生车祸,旅行社拒绝赔偿。20日,哈市道里区法院依法判决,该旅行社赔偿游客医药费、误工费等近万元。
2003年8月14日,哈市李某和一旅行社签订了由伊春经美溪至五营旅游的合同。双方约定,如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按照合同交纳了300元的旅游费用。8月15日,李某乘坐旅行社提供的旅行客车前往伊春旅游时,与一辆机动三轮车相撞,导致李某受伤,共花费5000余元医疗费。李某找到旅行社,对方表示,此事故是由交通事故引发,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的责任人不是旅行社,肇事车辆也不是旅行社的,因此旅行社拒绝赔偿。李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