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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业主拖欠物业费 要求降低交费标准 哈高科物业准备“下岗”
2005-11-03 08:36:41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董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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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1月3日电 由于受困于长时间拖欠物业费,又无法满足业主委员会提出的下调物业管理费的要求,1日,哈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知其负责物业管理的道里区峰尚福成小区业主委员会,请其在一个月内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该公司决定就此“撂挑子”。

  这种结果的产生,根源在于业主对开发商不兑现售房时承诺的不满,“迁怒”于物业公司,将此作为拒交物业费“冠冕堂皇”的理由,由此带来小区设施的不完善也成了要求下调物业费的依据。

  降低物业费——“撂挑子”的导火索

  1日,哈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一封函交给了峰尚福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这是一封复函。之前在10月22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已将一封要求降低物业管理费的函交给该公司。函中称,当日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根据小区目前设施不完善等原因,决定要求将物业管理费由原来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月降为0.6元/月。

  在复函中,哈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0.6元/月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对该小区每年预计发生的费用做了计算,结果是在不含物业服务用房供暖费、创建示范小区费用、物业公司正常提取的管理佣金、法定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用的情况下,预计全年直接发生费用32万余元;按照100%的物业费收缴率计算,现在70%的入住率,全额收缴物业管理费为17万余元,公司亏损15万余元。

  亏本的买卖,谁都不会做。哈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复函中称:“鉴于上述各项费用核算的结果,我公司无法满足业主委员会提出的下调物业管理费的要求。为此,我公司致函峰尚福成业主委员会,请在一个月内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我公司承诺,在此期间,我们仍为全体业主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待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后,我公司将按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

  欠缴物业费——“撂挑子”的主因

  2日,哈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在峰尚福成小区张贴了致全体业主的一封信。信中称,由于部分业主不缴纳物业管理等费用,近期一直是由该公司垫付包括二次供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等物业管理各项费用,目前,该公司已出现亏损,无法再实施物业服务,已致函业主委员会,决定退出小区。信中要求,“欠费的业主在本月7日前缴纳所欠费用,逾期将限时供水、限时使用电梯。”

  据哈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志介绍,从2004年8月该公司正式进入峰尚福成小区,因部分业主长时间拖欠物业费,截至今年9月末,公司已亏损6万余元。如果再按照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下调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只能继续亏损下去,公司根本不可能承受,因此,退出是唯一选择。

  哈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峰尚福成小区的管理员陈海峰告诉记者,该小区共有339套住宅,截至9月末有260余户入住。从今年1月开始,陆续开始二次物业收费(首次收费是在进户时),目前涉及到二次交费的业主有172家,但仅有45家交费,收缴率仅为26%。收上来的这些费用根本不够支出,每天的二次加压供水电费和电梯费就要数百元。因为入不敷出,目前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是公司支付。

  哈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部长周媛说,峰尚福成小区部分业主不缴纳物业管理等费用,不但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侵害了已缴费业主的利益,让这些缴费业主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当了“替罪羊”——“撂挑子”的根源

  为什么在拖欠物业费的同时,业主又要求降低收费标准呢?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物业管理者认为,因为开发商不兑现当初售房时所做的承诺,业主入住后,将对开发商的不满迁怒于物业部门,拒交物业费或是他们发泄不满的方式,或是他们“逼迫”物业部门去找开发商解决当初承诺问题的手段。物业企业成了业主对开发商不满的“替罪羊”。

  峰尚福成小区的管理员陈海峰说,每次催缴物业费时,一些业主不交费的理由很多,但综合成一句话,都是以开发商没兑现当初售房时承诺为理由。他们认为物业有责任去找开发商解决这些遗留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后就交费。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业主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有开发商当初承诺的“喷泉”、封闭小区等。业主对小区的窗户质量及没有封闭式管理也意见很大。

  据峰尚福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高杰介绍,开业主大会时,大家认为开发商不兑现承诺虽然与物业无关,但物业当初与开发商签约时应该考虑到这些遗留问题,物业有责任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下调物业管理费的要求,高杰说,业主大会认为,鉴于目前小区的休闲设施、健身器材、广场照明等设施还不完善,尚未形成封闭小区等原因,经讨论认为,目前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只达到了0.6元/月的水平,所以,要求降低物业费标准。

  对此,市房产住宅局物业管理处陈军说,物业企业没有责任去解决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开发商未兑现的承诺、遗留问题和物业企业无关,业主不能以此充当拒交物业费的理由,物业企业也不应“代人受过”。这是物业管理市场不成熟的一种体现,也显露出一些业主不成熟的物业意识。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