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1月3日电 哈尔滨市出租车司机秦明在黑修车厂修车时,全身被98%Ⅱ、Ⅲ度烧伤。法院判决,修理厂和房屋承租人赔偿秦明50余万元,修理厂和房屋承租人执行不能时,由房主承担上述总额的30%。
2003年10月9日,秦明到某私人汽车修理厂修车,不知工人将哪条线路搭错,一个火球扑向秦明,将其全身包围。4个多月后,秦明基本痊愈,但全身皮肤被烧变形。
2004年9月,秦明将修车厂主刘力、房屋承租人李秀和房主哈市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及整形费用。经鉴定,秦明属一级伤残。法院查明,哈市某公司与李秀签有租房协议,但李未按协议使用房屋,将其租给刘力无照经营汽车修理厂。秦明被烧伤后,刘力、李秀均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刘力与秦明身体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李秀未经某公司允许擅自转租房屋且改变房屋用途,与原告身体损害有间接因果关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哈市某公司与李秀签订合同后疏于房屋管理,与原告身体损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据此判决:刘力赔偿秦明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终身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款项共计50余万元,逾期不付由李秀负连带赔偿责任。在刘力、李秀执行不能时,由哈市某公司承担总额30%的补充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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