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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员工获赔4800元 赴俄工作受了伤 公司反要补偿金
2005-11-06 05:16:4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宛姝莹 娄英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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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6日电 哈尔滨市民苑某在被公司派到俄罗斯工作期间,不幸将脚摔伤。可就在苑某被有关部门认定是工伤后,其所在公司不但拒绝苑某继续回公司工作,还要求苑某付给公司经济补偿金以及为苑某办理出境时的签证费和路费。近日,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付给苑某受伤期间工资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4800元。

  2003年9月,苑某与哈尔滨市某公司签订了试用期3个月的劳动合同,苑某于2003年9月25日被公司安排出境赴俄罗斯工作。2004年3月,苑某与公司正式办理了为期一年的赴俄工作手续,但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苑某出国后不久,便于2004年5月31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了辞职。6月25日,苑某在工作中不幸从集装箱上掉下来,脚部被摔伤。6月28日,苑某回国治疗,公司支付给她3000元作为因伤停职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的预支款。出院后,苑某要求回公司继续工作,可是公司不但拒绝了苑某的要求,反而要苑某付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400元,另外还要求苑某返还公司1000元预支款以及公司为其办理出国时的签证费和路费共计4616元。11月10日,哈市道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认定,认定苑某为工伤,但未构成伤残。2005年6月20日,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认定苑某是工伤,虽然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但应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伤待遇,经查,2004年6月苑某的每月工资是1200元,苑某实际支付的医药费是4634元。

  经审理,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苑某虽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苑某所提出的终止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无合同约定,所以不存在违约的问题,苑某无需支付公司经济赔偿金。此外,苑某还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