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0日电 《家报》报道,3月23日、3月30日,本报曾先后两次在一版显著位置以《10岁男孩失踪之谜》和《失踪男孩死亡之谜》为题,发表了这起发生在哈尔滨市平房区的离奇事件。5月,男孩的母亲南女士一纸诉状将令其儿子走失的医院——哈市第五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付“人身损害赔偿”共计17万余元,动力区法院受理了这一起罕见的民事纠纷。
10月12日,动力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南女士获赔人民币8万余元。近日,记者对这起备受瞩目的民事官司进行了跟踪采访。
事件回放——10岁男孩,医院神秘失踪后“死亡”
3月9日,哈市平房区一处民宅突然燃起大火,独自一人在家的小辉被困在火里,在消防人员和民警的救助下,小辉死里逃生。
随后,救援人员立即将小辉送到了哈市第三医院。第三医院的董继兴医生对小辉进行了全面的救治。检查结果“患儿面部及呼吸道有灼伤,咽喉水肿”,而且该男孩意识模糊,无表达能力,他们按照重患者接治。为此,医院决定为其转院。因为没有家属在场,派出所民警陪同小辉乘120急救车赶到第五医院。
民警在第五医院写了一个事发经过,证明孩子是家里着火时被救出来的,并签了字。第五医院随后开始对小辉进行治疗。这其间,民警一直在找小辉的母亲,但因为没有人知道她的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一直也没能和她联系上……
3天后,当小辉的母亲南女士下班回到家才知道在自己上班期间家里着了火,并辗转寻子到了第五医院,却发现儿子竟然在这里离奇失踪了!
3月23日,这一事件经本报报道后,见报当天,一位热心读者打来电话,称在哈站的永华地下商场的入口处台阶上见到过一个男孩,很像小辉。随即,记者马上根据知情人提供的线索找到了哈站的站前治安大队。民警称,已将小辉送到了第九医院。而当记者第一时间通知南女士并与之一同赶到第九医院时,该院的医生称小辉在该院抢救了5天5夜后,于16日的早上因医治无效死亡。第九医院出示的死亡证明显示:肺部感染和呼吸衰竭是导致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
南女士寻找多日,竟然没有见自己儿子最后一面,儿子的死令南女士悲痛万分。痛苦之余,她认为对于儿子的死第五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多次与该院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今年5月,南女士一纸诉状将第五医院告上了哈市动力区法庭。
一审判决——男孩母亲与两家医院,责任各半!
南女士称,发生火灾后,儿子在第三医院已经被诊断为呼吸道烧伤、且孩子的死亡证明上写明直接死亡原因是呼吸衰竭,而被告第五医院未给予及时救治,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把孩子遗弃他处,并将孩子作为三无人员处理,正是由于遗弃才导致了儿子赵东辉的死亡结果。据此,被告负有直接责任。南女士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合计17万余元。
而被告哈市第五医院则首先将哈市第三医院列为第三责任人,并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第九医院死亡的儿童与医院走失的儿童为同一人。经被告有关科室医生会诊,“该儿童全身未见烧伤及外伤,无吸入性损伤、颜面恶性肿瘤”,而就在被告正准备将孩子送到市救助站时,其在医院走失。3月13日,原告到被告处称是该儿童的母亲,从原告提供的照片看,与被告接收的儿童在体貌上有差异,一个是面貌健康的儿童,一个是颜面患恶性肿瘤的儿童。后原告根据站前治安大队通过“120”送往第九医院经治无效死亡的儿童推定为该儿童即原告的孩子,因市第九医院和民政部门均未留有该儿童的照片,以此认定死亡儿童即原告的孩子,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原告称2005年3月9日上夜班,只有孩子一人在家,4天后下班回家才得知家中失火,因此原告对造成孩子下落不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列为第三人的第三医院则认为,该医院董继兴在执行职务时并不知道孩子的真实姓名,第三人已对孩子进行了救治并根据诊断将孩子送交给被告,因此第三人无过错,原告之子的失踪与第三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动力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造成小辉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监护不力和小辉的原发病是主要原因。火灾发生后,小辉先后在第三医院、第五医院及第九医院治疗。作为医疗机构在不能联系患者监护人的情况下,其除负有对患者进行积极救治的义务外,还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五医院因工作人员的疏忽致小辉走失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医院作为首诊医院,应对患者情况进行了解,并详细转告给其转送的医院,而第三医院没有做到这一点,因此对于小辉的走失也有责任。关于小辉的死亡原因,死亡证明确定小辉死于皮肤恶性肿瘤、肺感染和呼吸衰竭,因此小辉的死亡与其走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以此作为要求被告承担小辉死亡的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和请求赔偿数额不当。
因小辉走失时天气寒冷,加上体弱多病,孩子的出走加重了病情。为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决:被告第五医院一次赔偿原告40130.33元,即承担25%的责任。第三人第三医院与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人民币40130.33元。同时,原告也应承担50%的责任。
判决下达后,原告南女士及其律师认为,这一事件中原告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而被告第五医院是导致其儿子失踪和死亡的主要责任人。南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将选择上诉。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