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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新规定民资外资都可投资公立医院
2005-11-11 08:59:05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龚南红 王莹 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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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1日电 近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出台八条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兴办医疗机构。其中首次提出允许并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和外国资本参与对公立医院的重组、转制,且今后兴办民营医院不再受其选择地点的人口和与公立医疗机构的距离、科目是否冲突等限制。

  民资外资可办非营利性医院。措施规定,允许民间投资主体在黑龙江省举办营利性医院或非营利性医院;允许并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和外国资本在黑龙江省通过股份合作制、委托经营等形式参与对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医院)的重组、转制;允许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黑龙江省境内与黑龙江省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举办合资、合作医院;允许在黑龙江省捐资兴办非营利性医院。

  民营医院审批限时办结。措施规定,民办医疗机构的设置不再受居住人口和距公立医疗机构的距离及设置与公立医院相同诊疗科目的限制。审批对拟在黑龙江省境内设置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实行限时结办制。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设置的决定;市(行署)卫生局应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设置审核;100张以上床位(含100张)的民营医院,需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