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4日电 记者23日从齐齐哈尔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了解到:为加强和规范对教育储蓄免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日前联合制定下发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新《办法》从12月1日起施行。市国税局目前已将《办法》要求的新“学生身份证明”下发至有关学校。
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城乡居民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而开设的一种特殊储蓄存款方式。教育储蓄可享受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二是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
这次颁布的《办法》明确规定,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每一阶段教育储蓄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
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支取本息。针对前一阶段“学生身份证明”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办法》重点对“学生身份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进行了明确。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学生身份证明”。“学生身份证明”由学校到所在地国税局领取,“学生身份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由学校留存、提供给储蓄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储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学生身份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