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8日电 题:村规民约要合法
笔者下乡时发现,在许多村屯醒目位置或临街墙壁上都写有村规民约的条款。其中不乏诸如:“牛啃树杀牛赔”、“谁敢大胆超生,让你倾家荡产”、“与人争吵罚款50元”等不妥言辞,这些“村规民约”如此明目张胆地违法,令人惊讶不已。
近年来,大多数村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各类村规民约,印在纸上、写在墙上,为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促进依法治村、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村规民约应是政策法规的有益补充,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像上述条款用违法的规定约束村民,势必造成村民依法行事标准模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村规民约,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是村干部家长习气严重,在制订村规民约时不尊重群众的意见,结果使村规民约失去群众自觉自律的基础。其次是“老习惯”太多,比如有的村认为家丑不外扬,便制订“发生刑事案件不能私自报公安机关”等。这不仅与法律法规相悖,而且严重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极易酿成民事纠纷。三是重“罚”轻“教”,大多村的村规民约都有罚款的规定,他们把罚款作为灵丹妙药,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笔者认为各地在制订或修改村规民约时,应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和村民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根据法律制规立约。自下而上,让村民广泛参与讨论,从实际出发,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一旦成“约”,则应共同遵守,让村规民约真正起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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