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9日电 原定今年底结束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3年。下岗失业人员在2006年到2008年3年内开始干个体,仍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3年的免税政策,并免交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类人员干个体可免税3年
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方面,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停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这些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交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就是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后,3年内不用缴税。
只是审批期限的延长,不是优惠期限的延长
有关人员说,此次对再就业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后,具体内容没有太大变化,只是政策审批可截止到2008年底,下岗失业人员在这个日期之前,开始从事个体经营,领到税务登记证后,可享受3年的免税政策。他强调,此次只是延长了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而没有延长享受优惠的期限,正在享受优惠以及即将享受优惠的个体户,仍是最多只可享受3年免税优惠。
据了解,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若想享受免税政策,应持《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到辖区地税部门申请免税。而按规定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通过借用、买卖、冒名顶替等方式改变经营者,注销原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不能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据市地税局有关人员介绍,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地税部门每年都为1500多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税1000多万元,不少人有了新职业,生活条件大为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