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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还有多少“廉政账户”未被撤销
2005-12-12 11:16:09 来源:工人日报网络版  作者:陈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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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2日电 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日前决定,从11月30日起撤销在全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储蓄网点设立的廉政账户。据悉,为方便领导干部上交不该收受又无法退回的现金,黑龙江省纪委于2001年在银行开设了“581”廉政账户,到目前共收到钱款千余万元,对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起到了一定作用。

  据工人日报报道,众所周知,“廉政账户”作为反腐倡廉新举措,曾一度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褒扬,并迅速在全国很多地区推广。无疑,设立“廉政账户”的初衷是好的,这种作法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廉政账户”从建立伊始,也派生出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按照“廉政账户”的规定,各级党员干部在一定期限内将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礼金主动存入该账户,便一律视为拒贿,不再予以追究。这样的规定,和《刑法》第385条关于受贿罪的法律界定不相符,也和《刑法》关于贪污贿赂行为一经实施终结即构成犯罪、违法必纠的法律规定不相符。若以《刑法》论,即便在一定期限内将礼金存入“廉政账户”,也不能改变贪污受贿的既定事实,不能逃脱《刑法》所规定的制裁。而实际上,纪检部门并没有权力在法律之外设立这样一个账户,规定对退回礼金者网开一面,不予追究。“廉政账户”的赦免性制度,实际上体现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犯。

  第二,“廉政账户”的赦免性制度,降低了是非标准,使得一些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受不到应有的处罚,其负面影响在所难免。

  拿黑龙江省的“廉政账户”来说,虽然5年来共收到存款千余万元,可是人们不免产生疑问,在“廉政账户”的掩护之下,一些领导干部实际收受而未存入“廉政账户”的礼金又有多少?有多少领导干部从不贪到贪、从小贪变成大贪?比之设立“廉政账户”的初衷,其结果是否南辕北辙,至少得不偿失?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黑龙江省撤销“廉政账户”是明智之举,值得称道。同时认为,全国其他地区的“廉政账户”也应该一并撤销。“廉政账户”是一个并不成功的反腐尝试,其价值也许就在于,启发人们思考如何给失足者一个“回头是岸”的机会,是否能找到一种更积极、更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措施,从而使反腐倡廉走上良性轨道。

责任编辑:刘华